關于印發浙江省美麗城鎮建設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美麗城鎮辦: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新時代美麗城鎮的決策部署,強化工作導向,確保工作實效,現將《浙江省美麗城鎮建設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城鄉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美麗城鎮建設辦公室
浙江省美麗城鎮建設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高水平推進美麗城鎮建設的意見》(浙委辦發〔2019〕52號)精神,為強化工作導向,確保工作實效,對市、縣(市、區)美麗城鎮建設工作開展考核評價,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1.各設區市;
2.有關縣(市、區)。
二、考核時間
每年12月由省美麗城鎮辦組織對各設區市、有關縣(市、區)當年度美麗城鎮建設工作進行考核。
三、考核內容及要求
(一)對設區市考核
1.考核內容
設區市美麗城鎮建設工作考核,包括組織制度、政策保障、督查指導、工作推進、信息宣傳和考核加、扣分項,詳見設區市考核細則(附件1)。其中,工作推進包括57項重點任務指標,由省級有關單位按照設區市重點任務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分。
2.考核程序
由設區市開展自查,省美麗城鎮辦組織考核。
3.報送材料
(1)提請省級考核的書面文件;
(2)當年度美麗城鎮建設工作總結;
(3)考核細則涉及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對縣(市、區)考核
1.考核內容
縣(市、區)美麗城鎮建設工作考核,包括組織制度、政策保障、督查指導、工作推進、信息宣傳和考核加、扣分項,詳見縣(市、區)考核細則(附件2)。其中,工作推進包括57項重點任務指標,由設區市美麗城鎮辦組織相關單位按照縣(市、區)重點任務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分。
2.考核程序
由縣(市、區)開展自查,設區市進行核查,省美麗城鎮辦組織考核。
3.報送材料
(1)提請省級考核的書面文件;
(2)當年度美麗城鎮建設工作總結;
(3)考核細則涉及的相關證明材料;
(4)設區市核查匯總表。
四、考核評定
考核分值設置為基本分100分、加分項10分和扣分項10分。省美麗城鎮辦根據各設區市美麗城鎮建設工作考核得分情況,綜合評定優秀設區市;由設區市按20%的比例推薦優秀名額,省美麗城鎮辦進行審核,綜合評定優秀縣(市、區)。評定結果報省政府審定后發文通報。
五、其它
(一)本辦法由省美麗城鎮辦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原標題:《浙江省美麗城鎮建設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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