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輪第四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印發實施后的首批督察。各督察組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統籌開展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既關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政策銜接、區域協調、機制建設等流域性、整體性、共性問題,也注重結合各省(區)經濟社會發展、自然資源稟賦、生態安全定位,找準各省(區)突出問題,深入一線、深入現場,查實了一批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核實了一批不作為、慢作為,不擔當、不碰硬,甚至敷衍應對、弄虛作假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為發揮警示作用,切實推動問題整改,現對第二批典型案例進行集中公開通報。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毀林毀草問題嚴重
2025年6月,中央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內蒙古自治區發現,通遼市一些地方毀林毀草問題頻發,生態保護修復責任壓得不實,工作推進不力。
一、基本情況
通遼科爾沁天然草原和科爾沁沙地,生態地位重要,應當把森林、草原保護作為筑牢北方生態安全屏障重要任務,嚴抓實抓。
二、主要問題
一是破壞草原問題多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規定,禁止開墾草原。督察發現,通遼市違法開墾草原面積超過3600畝,其中,扎魯特旗查布嘎圖蘇木保安村1560余畝、乃林嘎查1760余畝,庫倫旗茫汗蘇木寶仁圖嘎查250畝,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鎮北烏日格吐嘎查60余畝,開魯縣開魯鎮西關村20畝;違法侵占草原超過320畝,其中,青龍管業公司將210余畝用于工程建設,珠日河旅游區將95畝用于項目開發,開魯縣城管部門將20余畝用于傾倒建筑垃圾。
二是林地破壞問題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禁止毀林開墾。督察發現,2023年奈曼旗塔布代村因毀林開墾被自治區通報,但在整改同時又違法占用林地面積326畝;科爾沁區大林鎮上報,毀林40余畝問題經整改并驗收銷號,但復種樹木大量干枯死亡。
森林法規定,采伐林木后應當完成更新造林。督察發現,科左中旗27處1250余畝林地采伐后未按要求更新造林,其中,森澤農業綜合開發公司多達920余畝,地處科爾沁沙地腹部。此外,2024年,該市遼河鎮還有15余畝林地1000余棵樹被盜伐。
三是林草保護修復工作推進滯后。科爾沁草原保護和修復,是科爾沁沙地殲滅戰的重要方面。督察發現,《科爾沁草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實施方案》明確,2023年年底前完成30個重點項目,但仍有6個重點項目尚未完成,特別是北部山區小流域綜合治理工程中的9.5萬畝植被恢復任務仍未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草原因采礦受到破壞,企業應當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等措施。通遼市扎哈淖爾礦石開采公司2017年年底前,應恢復草原植被125畝,督察發現,應恢復區域仍有60畝基本無植被,上面還堆存大量石料。2023年有關檢查也發現,奈曼旗昌恒礦業、青龍山鎮白灰廠等5家企業未落實邊開采邊治理要求,目前植樹種草進展遲緩。
三、原因分析
通遼市及有關旗縣與部門,對生態保護的重要性、緊迫性、全局性認識不足,推動解決問題不力、監管缺失、執法不嚴。
督察組將進一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按要求做好后續督察工作。
陜西省榆林市水土流失治理存在差距
2025年6月,中央第四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陜西省發現,榆林市水土保持違法問題突出,淤地壩建設管護短板明顯,老舊淤地壩除險加固任務重、建設滯后,水土流失治理形勢依然嚴峻。
一、基本情況
地處黃土高原的榆林市多沙粗沙區面積占黃河流域的32%,全市水土流失面積占市域面積的86%,是黃河中游水土流失嚴重地區,成為黃河泥沙的一個主要來源地。抓好榆林市水土保持工作,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對解決黃河水沙矛盾、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至關重要。
二、主要問題
一是部署落實存在差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明確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督察發現,榆林市12個縣(市、區)中的11個至今未印發實施水土保持規劃,導致“十四五”水土保持工作無規可循。“十四五”期間,榆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僅在2022年、2025年對水土保持工作部分重點項目建設任務進行部署,其余3年只做原則性安排,沒有明確目標任務,也沒有對《陜西省“十四五”水土保持規劃》目標任務進行分解、細化。一些地區水土流失治理滯后,截至2024年年底,榆林市定邊縣、綏德縣水土流失治理面積與陜西省下達的“十四五”末目標相比,僅完成54%和68%。
二是淤地壩建設管護短板明顯。《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綱要》要求,積極推進黃土高原淤地壩建設,加強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和老舊淤地壩提升改造。督察發現,榆林市部分重點工程進展遲緩。截至2024年,榆林市淤地壩、攔沙壩建設和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僅完成“十四五”目標任務的42%、54%和63%,特別是要求“十四五”期間提升改造的787座老舊淤地壩至今還有56.5%未開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淤地壩管護責任,提高養護水平。督察發現,榆林市管護工作不到位,部分淤地壩喪失應有功能。綏德縣西賀家石高粱咀淤地壩庫區內堆放約29萬立方米清淤棄渣,庫容已滿,淤地壩功能喪失。榆陽區羊路溝淤地壩原為病險壩,于2023年實施了除險加固工程。由于日常管護不到位,該壩外坡部分區域損毀,壩肩水蝕形成沖溝,溢洪道內黃土淤積,影響淤地壩功能。
三是違法問題突出。水土保持法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督察發現,榆林市清澗縣鴻鑫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設1140米護坡排水渠,坡面和部分開采平臺上未按要求種植樹木,擅自在廠區外傾倒棄土,未進行攔擋和苫蓋,場區水土流失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棄土。2025年3月暗查發現,該企業在李家川河道內傾倒大量棄土,督察進駐后發現,該企業在河道內又傾倒棄土近2萬立方米。
黃河保護法規定,禁止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榆林市綏德縣申家灣正溝淤地壩位于水土流失較為嚴重的無定河流域,總庫容6.1萬立方米。綏德縣環境衛生所主要承擔生活垃圾清運、管護職責,督察發現,該所違規向正溝淤地壩內傾倒大量建筑垃圾,加之周邊生活垃圾也向淤地壩內傾倒,目前庫容已滿,功能基本喪失。該所還長期違規在淤地壩附近挖山取土,造成山體生態破壞、多處崩塌。此外,該所未經審批擅自在壩下建設1.2萬立方米的垃圾滲濾液貯存池,違規貯存高濃度垃圾滲濾液約1000立方米,環境風險突出。
三、原因分析
榆林市及有關部門對水土保持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推動水土流失治理的主動性缺乏,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履職不力,部分企業水土保持主體責任不落實,造成水土流失問題多發。
督察組將進一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按要求做好后續督察工作。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非法開采礦山 嚴重破壞生態
2025年6月,中央第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寧夏回族自治區發現,中衛市部分區域礦山開采破壞生態問題時有發生,生態修復不嚴不實。
一、基本情況
中衛市石灰巖等礦產資源分布集中,現有礦山企業以中小型為主,個別區域礦產資源開采生態保護不到位,生態修復效果較差。加強礦山生態保護和修復,對于改善區域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問題
一是礦山開采侵占草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規定,進行礦藏開采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督察發現,位于中衛市天景山礦區的明巨電石公司2016年辦理南段電石水泥灰巖礦采礦許可證,開采過程中大面積占用草原,其中205畝一直未辦理草原征占用手續。另外,該公司礦山投產以來,陸續在礦區范圍外建設辦公區、生產廠房,設置物料、廢渣堆放場所,侵占草原共約90畝。對于上述違法行為,當地林草部門一直未依法處理,造成違法占用草原行為長期存在。
二是占用沙地草地破壞植被。《寧夏回族自治區防沙治沙條例》明確,應將防沙治沙工程設施建設和生態保護措施的實施納入開發建設項目。位于黃河一級支流清水河兩岸的國溢鐵路道砟公司2018年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山石。督察發現,該公司在用地許可范圍外侵占中度沙化土地7畝、其他草地134畝,用于建設堆渣場、成品料場等,且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對植被造成破壞。2021年停產后,該公司未嚴格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要求開展清理平整、覆土植綠,大量廢渣、成品料等露天堆放,大量渣石堆存在采坑內。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缺位,直至督察組暗查發現相關問題后,才督促該公司全面開展生態修復治理。
三是礦山生態修復治理不嚴不實。中衛市沙坡頭區于2022年組織實施礦區生態修復治理,一些采礦企業修復治理工程通過了驗收,但修復治理的實際效果有差距。督察發現,劉崗井華安灰石礦等7座礦山仍然在礦區范圍外違法占地堆放廢渣土和成品石料,對天然植被造成破壞,僅劉崗井華安灰石礦就非法占地200余畝,造成的生態破壞一直未修復到位;天景山天主峰灰石礦等3座礦山高陡邊坡坡底仍堆積大量碎石,渣石、廢土依山體堆放,6個近百米長的渣石坡尚未完成修復;炯耀工貿公司天景山建筑用石料礦、玉奇灰石廢料加工廠天景山灰石礦生態修復治理工程未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邊坡、渣堆上隨處可見雨水沖溝,3處已治理邊坡再次出現垮塌。
三、原因分析
中衛市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力度不夠,相關部門對侵占草原等違法行為監管缺位,對礦山生態修復放松要求,有關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侵占草原、沙地等生態破壞問題持續存在。
督察組將進一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按要求做好后續督察工作。
供稿 |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局
編輯 | 廉偉
原標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集中通報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