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元罰單能否管住企業 按日處罰需要更細致配套
根據青島環保部門公布的信息,青島嶗特啤酒有限公司排放的水染物氨氮、COD濃度分別為15.2mg/L、66mg/L,分別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2.04倍、0.32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嶗山分局處以罰款654元。
微博發出后,引起網友熱議,網友紛紛表示罰款數額太少,希望環保局能把罰款如何計算出來的進行公開。
青島市環保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罰款數額對于一個企業來說確實不多,但是是根據企業的違法程度和法律規定嚴格做出來的。他表示,事實上對企業的罰款只是處罰措施中的一項,同時企業還被要求限期整改,環保部門也會繼續對整改過程進行監督。
近沸沸揚揚的快播公司因涉嫌多次嚴重盜版,被處2.6億元罰款。而對企業環境違法的處罰,卻難以做到如此力度。在此之前,東莞市環保局也曾對東莞市僑鋒電子有限公司做出80元的處罰決定,這還是應繳納排污費數額4倍的罰款,有人直言,80元的罰款甚至不及處罰的行政成本,這樣的罰單沒有任何意義。而幾年前,號稱打破環保處罰記錄的紫金礦業污染案,也只罰了3000萬元。
企業違法成本低已是陳年老問題,如此多的百元罰單,怎能管住污染企業?估計一定程度上還會造成污染企業樂得被罰款,因為,企業治理成本遠遠高于處罰成本,即使守法的企業也未必抵抗得了這種現實的誘惑,所以,公眾、輿論不斷呼吁加大處罰力度,寄希望于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尤其是有關“按日計罰”的規定。
但“按日計罰”制度可能需要更細致的配套,的確,“按日計罰”的制度使企業排污的違法成本具有累計性,但由于依賴于對企業排污的連續監督,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若得不到完全執行,企業可能以更加隱蔽的方式違法排污,又會導致較大的漏出效應,這一制度的效果還有待觀察。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罰款,可以實現“連續處罰”,但是不具有懲罰性,因為排污收費低于治理成本。
據了解,2008年修訂《水污染防治法》時,環保部門想通過引進“按日計罰”提高違法成本,但立法機關不太接受,提出了現在“按照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罰款”,這個替代方案。
立法審議過程中,立法機關找環保部門調取了部分大中小型企業的排污收費數據,判斷這一罰款方案是可行的,也沒有大范圍征求意見。立法一出臺,南方很多地區的環保部門就反映,當地中小企業較多,按照新法罰款,只能罰幾千甚至幾百元,還不如不罰。
“理論上分析,排污收費針對守法企業正常治理后排污所需的公共治理成本的一定比例收取,國家環保要求越高、企業污染治理越充分,排污收費的數額越低。拿排污費倍數制裁違法企業,必然缺乏力度。”環境保護部政研中心工程師王彬王彬說。
王彬建議,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水污染防治法》“按照應繳納排污費的倍數罰款”條款的歷史使命已經終結,應當通過法律解釋停止適用,并抓緊修法。
如《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報批、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王彬指出,這里的“可以處”還是應當理解為“應當處”。
王彬說,罰款是手段不是任務,根本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環保部門應該綜合運用多種手段,督促企業治理,而不是單純以罰代管。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這就是說,環境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罰款,都是‘應當罰’而不是‘必須罰’,罰與不罰、輕罰重罰,關鍵看能否達到糾正違法行為、教育自覺守法的目的。”
據了解,德國《污染控制法》規定了1萬歐元和5萬歐元兩個罰款幅度,美國《清潔水法》規定了2.5萬美元和12.5萬美元兩個罰款幅度,我國高100萬的環保罰款相對并不低。這些國家環境執法主要不靠行政罰款,而是依靠民事賠償和刑事制裁,依靠公眾參與和司法訴訟,依靠英國石油公司墨西哥灣原油污染事件賠償幾十億美元、沃爾瑪垃圾處置違法賠償8100萬美元這類活生生案例的教育。法國環保部門甚至沒有罰款權,完全交由司法部門運用刑事制裁。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并規定了浮動罰款數額,“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這會進一步提高罰款數額。
“但是要樹立環境執法,提高企業環境守法意識,還是要靠民事賠償、行政拘留、刑事制裁等嚴厲手段。”王彬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