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8日,福建省發布《福建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意見》,以進一步做好福建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工作。《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文件明確,要嚴肅產能置換工作,嚴禁違規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慎重決策產能置換項目。嚴禁盲目新增水泥產能,支持現有企業整合改造提升,原則上不引進省外產能新上水泥項目,確保水泥產能只減不增;存量產能整合過程中若少量不足(不超過建設項目總產能的10%)可適當從省外轉入補充。此外還提出,要規范產能置換程序(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由項目建設企業制定,經縣級以上工信部門逐級核實后報送省工信廳),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要求。
《意見》原文如下:
福建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意見
為貫徹《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號,以下簡稱《辦法》),做好我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嚴肅產能置換工作
(一)各地要充分認識水泥和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嚴格落實《辦法》要求,嚴禁違規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慎重決策產能置換項目。產能置換項目必須統籌考慮項目建設所在區域環境容量、資源稟賦、市場需求、物流運輸等因素,同時要有利于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
(二)水泥行業堅持產業發展與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市場需求相適應,堅持整合省內水泥熟料存量產能改造升級,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節能減排降碳。“十四五”期間,嚴禁盲目新增水泥產能,支持現有企業整合改造提升,原則上不引進省外產能新上水泥項目,確保水泥產能只減不增;存量產能整合過程中若少量不足(不超過建設項目總產能的10%)可適當從省外轉入補充。
(三)按照《辦法》規定,省內需要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比例分別不低于1.5:1和1:1;使用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限制類水泥熟料生產線作為置換指標和跨省置換水泥熟料指標的,產能置換比例不低于2:1。
二、規范產能置換程序
(一)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由項目建設企業制定,經縣級以上工信部門逐級核實后報送省工信廳。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出讓產能情況,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擬建的具體位置、規格型號及數量,計劃點火投產時間。
2.出讓產能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體設備(生產線)所在的具體位置,水泥回轉窯外徑或平板玻璃熔窯日熔化量,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核定產能,計劃關停時間和計劃拆除時間,企業的水泥生產許可證等。
3.跨省產能置換的,須附產能出讓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讓公告。
4.省內產能置換的,由產能出讓方所在設區市工信部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下同)核實出讓產能的真實性、合規性,出具核實意見并函告建設項目所在設區市工信部門,作為報送產能置換方案的相關材料。
5.各地報送的產能置換方案中,要包含涉及《辦法》第五條內容的相關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
(二)產能出讓省外的,由出讓企業按《辦法》要求制定產能出讓方案,經縣級以上工信部門逐級核實后報送至省工信廳。
(三)省工信廳對產能置換方案(含產能出讓方案)進行復核,在省工信廳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在省工信廳網站公告。在我省建設的跨省產能置換項目,由省工信廳在公示產能置換方案前,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置換聽證會,充分論證產能置換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等要求。
(四)按《辦法》規定,光伏壓延玻璃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但要做好產能風險預警工作,由企業編制光伏壓延玻璃建設項目信息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縣級以上工信、發改部門逐級核實報送,由省工信廳、發改委聯合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聽證會,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先進性、能耗水平、環保水平等,經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風險預警意見后,按相關程序要求公示、公告項目信息(具體做法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文件執行)。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各設區市工信部門要落實地方主體責任,負責監督本轄區內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含光伏壓延玻璃建設項目信息,下同)的落實,跟蹤項目建設和投產情況。在建設項目投產前,縣級工信部門應及時向設區市工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已建成擬投產報告。設區市工信部門收到縣級工信部門報告后的15個工作日內,在建設項目投產前組織查驗建成裝置的實際生產能力,確保建設項目企業名稱、地點和主體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省工信廳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一致,查驗報告及時報送省工信廳。如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應提請當地政府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進行處罰,項目整改到位前不得點火投產。
(二)各設區市工信部門要督促本轄區內產能指標出讓退出企業在建設項目點火投產前按要求關停和拆除用于產能置換的生產線,并做好實地核查驗收。核查驗收情況及時報送省工信廳,省內跨市產能置換的須同時抄送建設項目所在設區市工信部門。
(三)省內置換的,建設項目所在設區市工信部門應在項目投產兩個月前,將擬投產時間等情況函告出讓產能指標所在設區市工信部門,并抄送省工信廳。跨省置換的,建設項目所在設區市工信部門應在項目投產兩個月前,將擬投產時間等情況報送省工信廳。
(四)省工信廳會同省發改委、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等部門適時組織抽查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