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市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適用于晉城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市控空氣站的運行管理,包括鄉鎮(街道)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工業園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交通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企業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等市控空氣站,主要監測項目包括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氣象五參數(風速、風向、氣溫、氣壓、相對濕度),其他項目結合相關標準要求確定。
晉城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統籌管理市控空氣站,站點所在政府(企業)負責本轄區空氣站點的運維基礎條件保障和周邊環境綜合整治。
《晉城市市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
本技術規范適用于晉城市級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包括鄉鎮、企業、工業園區、交通等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
(一)鄉鎮點位
1.位于鄉鎮(辦事處)政府駐地建成區內,原則上位于建成區中心位置,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布設的,可以在建成區中心區進行布設。
2.通過污染物擴散、遷移和規律,結合該區域常年主導風向預測污染分布狀況進而尋找合理的監測點位。
(二)企業點位
1.原則上應設在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污染物高濃度區以及主要固定污染源對環境空氣質量產生明顯影響的區域。
2.應設置在污染排放源的主導風向或第二主導風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節的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的廠界內,兼顧排放強度最大的污染源以及儀器設備的安全性。
《晉城市市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認定及處置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本規定適用于晉城市市級所有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
弄虛作假行為界定
(一)遮擋、堵塞、破壞采樣頭或采樣管道;在采樣系統加裝過濾裝置或吸附材料;采樣頭與實際監測項目不符;故意對采樣管、采樣風機或采樣系統以及采樣口周圍局部環境進行人為干擾的。
(二)人為斷電影響監測數據的連續性、完整性。人為斷電情形判定為以下情況之一:
1.月度出現一次或一次以上重污染時段內或在污染物升高時段內停電,在日均值統計時使污染物濃度日變化峰值無法客觀體現的;
2.全市或區域重污染天氣時停電,在月均值統計時重污染過程無法客觀體現的。
(三)擅自修改監測設備的應用程序、溫濕度、斜率、截距、流量及相關校準校驗參數的。
(四)擅自更換監測點位內部儀器設備的。
(五)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內部(外部)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不符合空氣站運行規范要求的。
(六)人為擅自轉動站房內或采樣區域視頻監控攝像頭朝向。
(七)非運營單位人員擅自進入采樣區域操作設備的。
(八)對市控空氣站、采樣頭進行噴水的或者噴淋其他液體的。
(九)采取禁止進入、拖延時間等方式阻撓運維人員和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對空氣自動監測設施進行運維、檢查的。
(十)其他人為因素造成的空氣自動監測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況等。
(十二)故意拖延站點基礎保障工作(安全保障、電力供應、網絡通訊、第三方運維人員出入站房等),影響站點正常運行的。
(十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原標題:晉城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對《晉城市市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等3項規定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