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急機制,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提升人民群眾生活品質,巴中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對《巴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巴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征求意見稿)》,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自2024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
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修訂內容
(一)將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目的調整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機制,實施科學化、精準化、差別化減排,最大程度減緩和降低污染影響,改善空氣質量,保護公眾健康。”
(二)增加了重污染天氣定義,將原“適用范圍”修改為“定義及適用范圍”。增加“本預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的大氣污染。”
(三)進一步優化工作原則,將原預案明確的“及時預警,有效響應”、“績效分類,差別管控”、“明確責任,強化落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原則修改為“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屬地管理,區域統籌”、“科學預警,有效響應”、“分級管控,精準減排”、“協同聯動,社會參與”原則,對相應內容進行了闡述。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修訂內容
(一)對應四川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規定及精減各類領導小組要求,對重污染天氣指揮體系進行了相應調整。取消了市重污染天氣指揮部辦公室下設的7個工作組,對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的組成、職責進行了調整,最新表述為:“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作為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負責貫徹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和部署,組織重污染天氣應對研判、會商以及相關信息發布和上報,指導各縣區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
(二)對應編制體系,將原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中的市委宣傳部調整為市委網信辦。
三、修訂研判與評估內容
(一)將原“監測與預警”修改為“研判與評估”;原預案第6章節“總結與評估”內容合并到該章節。
(二)將“監測”中的“市生態環境局與市氣象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充分利用執法檢查、自動監控等途徑對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測,聯合會商,及時研判、報告預警信息。”修改為“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嚴格按照要求開展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日常監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評價以及趨勢預測工作。”
(三)為規范重污染天氣會商程序,提升預測預判的準確性,增設重污染天氣“會商”程序,會商內容表述為:“成立常態化的重污染天氣預測會商專家組,充實有關科研機構、氣象氣候、
環境監測等方面的專業力量,依托市氣象預報中心和省駐巴中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及時開展科學研判、動態會商,不斷提高預測預報科學性、縝密性,提升預警精準性、時效性。強化會商研判,專家組根據會商研判結果,每周形成周報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重污染天氣發生時,每日動態開展數據分析、監測評價和趨勢預判,實行日報告制度;會商研判認為需要啟動預警時,提前24小時及以上上報預警建議,包括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預警等級、啟動時間、氣象條件等信息。”
(四)對“評估”中的內容部分進行修改完善,將“重污染天氣預警應對結束后,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對每次重污染天氣應急過程進行調查評估。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發生及預警發布情況,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經濟成本,同時評估預案內容的完整性、預警規定的詳實性、響應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專項實施方案完備性等。”修改為“重污染天氣預警應對結束后,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復盤分析污染全過程,評估重污染天氣應對效果,內容包括:預測預報情況、形勢分析情況、預警發布情況、應急響應情況、措施落實情況及環境效益、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納入重污染天氣案例庫。”
四、修訂重污染天氣響應規則
(一)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將“預警分級”規定為:統一以空氣質量指數(AQI)為預警分級指標。
“4.1 預警分級”內容中,統一以空氣質量指數(AQI)為預警分級指標。
將“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濃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時濃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續2天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修改為“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將“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或預測PM2.5濃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PM2.5濃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續1天(24小時)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時濃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續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時濃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續1天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修改為“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將“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修改為“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考慮到各縣區環境條件不同,在重污染天氣發生時,既要有區域聯防聯控,也要給予相應的自主權力,避免應急響應“一刀切”,應急措施過渡影響經濟社會正常運行,新增了“各縣區可結合本地空氣質量狀況及污染特征,根據實際需要降低各級別預警的啟動條件,以便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二)修改預警發布時間、程序和方式,將預警“發布時間”由原來的原則提前24小時以上調整為原則提前48小時及以上發布預警信息。
考慮到各類預警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并與省發布預警權限規定,調整了我市各級預警發布批準權限,將原預案中紅色預警權限由分管副市長批準調整為由市長批準。具體表述為:“可能發生重度污染天氣時,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組織監測、科研、管理等相關人員會商研究,起草形成預警發布建議報告,并按程序向市重污染天氣指揮部上報預警信息。發布黃色預警,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審批,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發布。發布橙色預警,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審核,報分管副市長審批同意后,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發布。發布紅色預警,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審核,報分管副市長審定后由市長審批,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發布。”
(三)修改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規則。增加“預警信息發布后,應急響應前,空氣質量預測結果發生變化,與預警信息不符的,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等級或取消預警”規則。增加“應急響應后,當空氣質量預測結果或監測數據達到更高預警等級時,應及時提高預警等級,升級應急響應措施”規則。
將“當空氣質量已經達到現有預警更高級別污染,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調整至相應級別預警,啟動相應級別應對措施。”修改為“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天氣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36小時,應按一次重污染天氣從高等級應對”。
(四)刪除“區域應急聯動”及其內容。
四、修訂應急響應內容
(一)在“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內容中,刪去“臭氧為首要污染物的應急響應期間,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III級、II級、I級應急響應下減排比例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的10%、20%和30%以上。”
(二)將“區域應急聯動”內容修改為:以川東北區域內5個城市(南充、達州、廣安、廣元、巴中)中,3個以上相鄰城市達到相應級別預警分級標準時,或接到省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區域重污染天氣預警提示信息時,啟動區域應急聯動。
(三)針對環大氣〔2024〕6號未將臭氧污染作為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條件,僅要求發布提示信息的要求,我們在預案應急響應措施“總體要求”中,原則提出了“因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采取健康防護措施和倡議性減排措施,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各縣區應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監管,加大城市路面沖洗、噴霧保濕降塵力度,強化餐飲油煙、裝修噴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四)考慮到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已是大氣污染防治管控的常態性手段,此次修改不再將工業企業錯峰生產作為應急減排措施列入預案要求。
(五)對“I級、II級、III級”應急響應措施分別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五、修訂信息公開內容
將原預案中“信息公開與輿情應對”和“信息報告”合并為“信息公開”。
將“報告時限和程序”修改為“應急響應報告時限”,其內容“重污染天氣統一報警電話12369, 12345、110、119、12319等服務熱線參與聯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重污染天氣事件信息的接收、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及預警信息監控。”修改為“重污染天氣統一報警電話為12345、110、119、12319等服務熱線參與聯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重污染天氣事件信息的接收、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及預警信息監控。市、縣區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調整和解除后當天,向上一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六、修訂附則內容
規范了應急預案備案程序,規定:“各縣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區應急局備案。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生態環境廳和市應急局備案。市、縣區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并向市、縣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工業源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涉及的企業應在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