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范圍劃分方案》(以下簡稱《劃分方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 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確定的審批權限,進一步細化明確了長江、黃河、淮河、海河、松遼、珠江和太湖七個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范圍和具體邊界。
《實施意見》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審批建設項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緩沖區、國際或者國境邊界河湖和存在省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批,由流域海域局負責實施,上述范圍外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由屬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分級審批權限。為落實上述規定,《劃分方案》明確流域海域局所轄范圍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審批建設項目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由相應的流域海域局負責實施;列入《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年)》省界緩沖區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全部由相應的流域海域局負責實施;國際或者國境邊界河湖和存在省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由各流域海域局根據流域實際,商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研究確定范圍。
《劃分方案》堅持從工作實際出發,結合流域水系特征,銜接“十四五”國考斷面設置、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等要求,共明確了352個省界緩沖區和115個存在省際爭議的河湖(段),確定了起始斷面和終止斷面位置;同時明確了長江、黃河、松遼和珠江流域(海域)所轄國際或者國境邊界河湖名錄及范圍。
《劃分方案》是流域海域局依法依規開展排污口設置審批的重要依據,也是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分級審批權限的重要基礎。《劃分方案》的印發將有利于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對貫徹落實《實施意見》、落實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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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
編輯丨秦超
審核丨劉陽
原標題:生態環境部印發《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范圍劃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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