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政府,各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土壤、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關系米袋子、菜籃子、水缸子安全,關系到人民身體健康,關系到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安全。“十四五”時期是我國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第一個五年,是江門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全面推進美麗江門建設的關鍵時期,為系統謀劃我市土壤與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體系現代化,制定本規劃。
一、工作成效與形勢研判
(一)“十三五”工作成效。
“十三五”期間,市委、市政府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土壤與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部署安排,統籌推進土壤與地下水環境管理工作,圓滿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
土壤污染狀況初步摸清。按時保質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依托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全市共采集土壤樣品2794個,農產品(水稻)樣品1280個,初步查明全市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依托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完成544個企業地塊與7個工業園區土壤與地下水調查,共采集土壤樣品1765個,地下水樣品378個,初步掌握重點行業企業地塊潛在環境風險。
污染源頭得到基本管控。建立全市全口徑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清單,推進實施重金屬減排工程,“十三五”期間全市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約18.6%。深入推進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全市無納入污染源整治清單的企業。累計公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27家,推動重點監管單位落實自行監測、隱患排查等土壤污染防治義務。建立污染風險較高的重點地塊周邊監測制度,完成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污水處理廠等61個重點地塊周邊土壤監督性監測。
受污染耕地風險得到初步管控。全市共完成234萬畝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開展耕地安全利用與治理修復。通過開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治理修復試點以及建設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進區等工作,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任務。
污染地塊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建立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污染地塊準入管理、部門聯動管理機制已基本形成。完成51個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報告評審工作,2個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修復通過效果評估,移出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全市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考核要求。
地下水污染防治初步啟動。實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源清單。全面完成加油站1398個埋地油罐防滲改造,埋地油罐雙層罐更新或防滲池設置率為100%。完成35眼廢棄取水井封井回填,回填比例為100%。全市地下水質量總體穩定,完成省下達的地下水水質目標。
污染防治能力穩步提升。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不斷完善,制定出臺《江門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江門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土壤與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基本建立。
(二)“十四五”形勢研判。
“十三五”以來,我市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我市工業結構性污染問題和歷史遺留環境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源頭防控仍需進一步加強,工作形勢依舊嚴峻。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源頭管控有待加強。部分重點行業企業污染防治設施尚不完善,部分填埋場地下水監測井不夠規范。重點行業企業重點區域地表硬化、防滲等措施仍需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義務需進一步推動。
農用地安全利用水平有待鞏固提升。現有農用地安全利用技術尚不成熟、實施環節繁瑣;農戶傳統的耕作習慣難以改變、積極性不高,安全利用措施難以安全落地;對農戶實施安全利用措施的技術指導仍需加強。部分耕地存在土壤酸化問題,農產品可能存在超標風險。
建設用地準入環境監管有待加強。污染地塊空間信息與國土空間規劃的“一張圖”尚未形成。部分關閉搬遷地塊周邊存在學校、醫院、幼兒園、居民區等敏感受體,二次污染防治壓力大。環境監管與土地開發利用矛盾依然存在。風險管控與修復活動監管水平有待提高,采取風險管控措施地塊的后期管理還需強化。
土壤與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有待提升。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管理等規范標準有待完善,土壤與地下水
環境監測網絡有待優化。地下水環境管理基礎較薄弱,現有規范監測井數量少且無法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需求,水文地質等關鍵地下水信息尚未實現跨部門共享應用。環境監管與執法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無人機等創新監管手段應用不足,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土壤與地下水基層監管力量仍需加強。
“十四五”時期是江門市緊抓“雙區驅動”“雙城聯動”和橫琴、前海兩個合作區發展機遇,奮力打造珠江西岸新增長極和沿海經濟帶上的江海門戶的關鍵時期。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機制逐步健全,“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不斷深入人心,全市經濟發展逐步向綠色低碳轉型,為土壤與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釋放政策紅利、制度紅利,生態環境保護面臨重大機遇。綜合判斷,“十四五”時期,我市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機遇與挑戰并存,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污染防治攻堅戰取得階段性成果基礎上,我們要牢牢抓住重大戰略發展機遇,統籌謀劃、堅定推進土壤與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為實現美麗江門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二十大和十九屆、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穩中求進的總基調,立足江門實際,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風險管控,堅持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人居環境安全為核心,解決一批人民群眾最關心的突出環境問題、制約土壤與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的關鍵瓶頸問題,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土壤與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二)基本原則。
夯實基礎,提升能力。進一步查明土壤與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健全地方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完善土壤與地下水環境監測網絡。強化土壤與地下水生態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加強空間布局管控與環境準入監管,切實加強對優先保護類耕地的保護。扭住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聚焦突出環境問題,推進源頭預防,切斷污染物進入土壤、地下水環境途徑,推動以末端治理為主向源頭管控與末端治理并重轉變。
系統施策,管控風險。總結已有經驗、引進成熟有效技術,加強示范推廣和技術指導。樹立系統觀念,實施一批農用地土壤分類管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地下水污染協同防治工程,打通地上和地下,協同推進水、氣、土、固體廢物污染治理。
(三)目標指標。
1.總體目標。
到2025年,全市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基本控制,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局部有所改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進一步保障,土壤與地下水環境風險得到進一步管控。
到2035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2.主要指標。
表1 江門市“十四五”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指標體系
注:1.重點建設用地指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所有地塊。
2.地下水國控區域點位V類水比例指國家級地下水質區域監測點位中,水質為Ⅴ類的點位所占比例。
3.“雙源”點位水質指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和重點污染源周邊地下水質量狀況。
(四)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地下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8號)
3.《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
4.《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原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公布)
5.《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3號公布)
6.《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原環境保護部、農業部令第46號公布)
7.《“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環土壤〔2021〕120號)
8.《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
9.《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粵府〔2016〕145號)
10.《廣東省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規劃》(粵環〔2022〕8號)
11.《廣東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粵環函〔2020〕342號)
12.《江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江府〔2022〕3號)
13.《江門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江府〔2017〕15號)
14.《江門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江環函〔2020〕313號)
15.《江門市“十三五”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實施方案》(江環〔2018〕41號)
16.《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的通知》(江環函〔2021〕110號)
17.《江門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江府〔2021〕9號)
三、主要任務
(一)持續開展土壤與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調查。
1.進一步查明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2022年起,以種植水稻、蔬菜等食用農產品的受污染耕地為重點,開展農產品加密調查。按照國家與省要求,配合開展典型行業企業用地及周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配合開展全省林地土壤調查。
2.持續推進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
推進重點污染源與典型區域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以化學品生產企業、化工產業為主導的工業集聚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為重點,推進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根據省要求,對地下水賦存豐富、地表水系發達、區域開發強度大、敏感點多且集中的地區,開展區域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對典型海島,開展地下水生態環境調查。
專欄1 環境質量狀況調查領域重點項目
1.農產品加密調查。2022年起,以種植水稻、蔬菜等食用農產品的受污染耕地為重點,開展農產品加密調查。
2.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2023年底前,以化學品生產企業、化工產業為主導的工業集聚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為重點,推進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工作。
(二)系統推進污染源頭預防。
1.強化空間布局管控與保護。
實施空間準入管理。嚴格落實“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硬約束,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強化建設項目布局論證,引導重點產業向環境容量充足區域布局。強化環境硬約束,推動淘汰落后產能,逐步淘汰污染嚴重的涉重金屬、涉有機物行業企業。探索不同類型工業園區差別化產業準入政策,推動產業集聚發展,新建電鍍、鞣革(不含生皮加工)等重污染行業入園集中管理,因地制宜推動現有電鍍、化工等行業企業入園(或“共性工廠”)。
嚴守環境準入底線。在永久基本農田以及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單位周邊,避免新建涉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污染的現有企業。
2.落實現狀調查與環境影響評價。
對涉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新(改、擴)建設項目,要科學布局生產、污染治理設施設備,建設、安裝與使用有關防腐蝕、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依法開展土壤、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與環境影響評價,提出并落實防腐蝕、防滲漏、防遺撒等防范污染的具體措施。
3.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
推進涉重金屬行業企業重金屬減排,動態更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全口徑清單。深化涉鎘等重點行業企業污染源排查整治,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單,督促責任主體制定并落實整治方案。聚焦涉重金屬等重點行業,鼓勵企業清潔生產改造,進一步減少污染排放。依法依規將符合條件的排放鎘、汞、砷、鉛、鉻等有毒有害大氣、水、土壤環境污染物的企業納入大氣、水、土壤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2023年底前,納入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涉鎘等重金屬排放企業,對大氣污染物中的顆粒物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實現自動監測,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以監測數據核算顆粒物、重金屬等排放量。
4.強化重點監管單位管理。
根據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典型行業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動態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完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管等相關技術文件。督促重點監管單位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義務,依法將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納入排污許可證。鼓勵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因地制宜實施管道化、密閉化改造,重點區域防腐防滲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廢氣管線架空建設和改造,從源頭上減少土壤污染。
專欄2 污染源頭預防領域重點項目
重點行業企業源頭預防。鼓勵涉重金屬等重點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改造;鼓勵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綠色化升級改造。
(三)穩步推進農用地分類管理。
1.動態調整土壤環境質量類別。
根據耕地土壤環境質量、農產品質量和利用現狀的變化,按照省有關部署,動態調整全市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原則上禁止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工礦用地復墾為種植食用農產品的耕地。
2.實施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
選擇優先保護類耕地實施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開展秸稈還田、種植綠肥還田、合理施肥等,實施土壤酸化耕地治理示范,提升土壤肥力,遏制和緩解土壤酸化。將土壤改良作為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重要內容,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持續推進化肥減量增效利用,推廣使用高效低風險農藥和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理化誘控等綠色防控技術,推行種養結合循環發展,強化農膜和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加強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管,從嚴查處向農田施用不達標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行為。
3.鞏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
全面推進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安全利用類耕地和嚴格管控類耕地的具體落實措施,以縣(市、區)為單位全面推進落實。結合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成果,探索建立常態化精準風險管控工作機制。選擇新會區、臺山市、開平市等安全利用類農用地集中區域,在控制污染來源的基礎上,擴大輕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試點示范;推動臺山市建設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縣。篩選和推廣適合當地、節本高效的技術模式和產品,降低農產品污染物超標風險。探索降低耕地土壤污染物總量的修復技術。在現有農業補貼制度基礎上,補貼力度向采取耕地安全利用措施農戶傾斜。發揮科研院校和專業社會服務機構作用,在技術支撐、監測調查、過程監督、效果評價、臺賬建設等方面實施全流程專業化科學管理。
嚴禁重金屬超標糧食進入口糧市場。加強糧食收購、儲存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開展食用農產品“不安全、不上市”行動,應用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溯源管理平臺,推廣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督促從事糧食收購、儲存活動的糧食經營者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儲存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糧食質量檔案,落實糧食入庫、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4.深化實施耕地嚴格管控措施。
針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結合區域耕作習慣、地方農產品特色、產業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采取種植重金屬低累積或非食用農產品、退耕還林還草、輪作休耕等風險管控措施,切實做到風險管控措施可落地、農民收入有提高、質量安全有保障。鼓勵引進新型經營主體承包嚴格管控類耕地,推動規模化種植結構調整,確保嚴格管控類耕地管控措施全面覆蓋。開展受污染耕地嚴格管控試點。
專欄3 農用地分類管理領域重點項目
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縣。推動臺山市建設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縣。
2.受污染耕地嚴格管控試點。選擇典型區域,開展受污染耕地嚴格管控試點。
(四)有效管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
1.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合理確定土地規劃用途。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土壤污染,并確保建設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充分考慮地塊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從嚴管控農藥、化工等行業的重度污染地塊規劃用途,確需開發利用的,鼓勵用于拓展生態空間。
嚴格土地供應等環節監管。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嵌入土地儲備、供應、改變用途等審批環節,在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城市更新計劃時,充分考慮地塊環境風險。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內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原則上不辦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購、土地供應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等手續。未按照有關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或經調查評估確定為污染地塊但未明確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進行土地出讓、劃撥。鼓勵在制定城市更新、生態文明建設等相關政策文件時,納入建設用地準入管理相關要求,從政策層面奠定監管基礎。
優化土地開發和使用時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的,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要注意開發時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續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影響周邊擬入住敏感人群;原則上“一住兩公”等敏感類用地應后開發,在毗鄰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完成后再投入使用。在地塊開發建設中發現存在污染現象的,及時報告生態環境部門并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2.強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
健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逐步將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確定的高風險關閉搬遷地塊,以及城市更新、村級工業園改造過程中應依法開展調查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充分發揮環境大數據輔助監管的作用,將注銷、撤銷排污許可證企業視情況及時納入調查名錄。在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督促土地使用權人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在辦理不動產變更或轉移登記時,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
鼓勵開展提前調查、盡職調查。鼓勵對列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應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塊,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批準后提前開展調查。城市更新涉及供應“一住兩公”用地的,鼓勵在編制改造方案時提前開展調查。鼓勵探索曾用于重點行業企業的地塊,“工改工”過程中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厘清各方責任。盡職調查發現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承擔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的主體責任;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涉及土地租賃的,可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土壤污染防治責任。
3.有序推進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修復。
因地制宜探索風險管控與修復模式。鼓勵探索工業污染地塊“環境修復+開發建設”模式,以開發建設時序為導向,合理設計環境修復時序,結合地塊再開發規劃和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制定風險管控和修復策略。結合本地實際,提升污染土壤協同處置能力。以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基礎化學原料制造、專用化學品制造等行業企業為重點,鼓勵采用污染阻隔、監測自然衰減等原位風險管控或修復技術,探索在產企業邊生產邊管控土壤污染風險防控模式。鼓勵綠色低碳修復理念,減少碳排放和二次環境影響。
全面管控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鼓勵結合留白增綠戰略,對暫不開發利用的高風險關閉搬遷地塊或污染地塊,因地制宜實施風險管控,防止污染擴散,必要時組織開展土壤、地下水等環境監測。對通過監測發現污染擴大的地塊,責令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限期管控或修復。
強化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監管。嚴格信息公開監管,依法推動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信息公開。以含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等污染物地塊為重點,強化修復施工現場監督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加強污染土壤外運監管,實行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制度。污染土壤修復后資源化利用的,應防止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嚴格效果評估,確保實現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目標。以實施風險管控地塊為重點,強化后期環境管理,綜合采取長期環境監測、制度控制等方式,確保實現安全利用。2023年起,對涉及采用阻隔技術等風險管控措施的地塊開展摸查,梳理其開發利用現狀、長期環境監測落實等情況,加強監管。針對采取阻隔填埋等風險管控措施的地塊,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加強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避免后續開發建設破壞地塊風險管控措施。
4.健全建設用地聯動監管機制。
強化信息共享。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與生態環境部門共享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用地的地塊信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信息,以及涉及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空間規劃等相關信息。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本部門的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及時與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共享疑似污染地塊及污染地塊的空間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加強土壤狀況信息與國土空間規劃基礎數據庫空間匹配,實現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
加強聯動監管。針對納入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的地塊,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出具規劃條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環節加強監督管理,并充分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組織開展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核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市政工程涉及基坑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監督管理,及時反饋施工許可核發項目未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或修復等相關信息。
專欄4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領域重點項目
1.調查評估工程。以規劃用途為“一住兩公”用地的關閉搬遷地塊為重點,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調查評估,摸清地塊土壤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地塊用途。
2.建設用地污染風險管控、修復工程。以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用地的污染地塊為重點,實施污染土壤與地下水風險管控、修復工程。
(五)有序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
1.強化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
加強地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針對國家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分析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并逐一排查污染成因。非地質背景導致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應制定地下水質量達標或保持方案,明確防治措施及完成時限。
鼓勵實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管理。根據省珠三角地區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結果,實施地下水環境分區管理、分級防治,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等差別化環境管理要求。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根據國家、省要求,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指導督促企業落實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定要求。
2.加強地下水污染源頭預防。
督促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工業集聚區采取防滲漏措施,按要求規范建設地下水環境監測井,開展地下水環境自行監測。指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優先開展地下水污染滲漏排查,針對存在問題的設施,采取污染防滲改造措施。
3.有序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根據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結果等,對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園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等,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阻止污染擴散,加強風險管控后期環境監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方案等,應當包括地下水相關內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統籌推進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因地制宜探索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復模式。加強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及后期監管。
專欄5 地下水污染防治領域重點項目
1. 地下水環境質量國家考核點位水質鞏固(提升)。開展國考點及周邊地下水特征、地下水現狀及超標、地下水污染源、地下水超標成因等方面的綜合分析工作,提出水質鞏固(提升)措施。
2. 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根據污染源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結果等,對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園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和垃圾填埋場等,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阻止污染擴散,加強風險管控后期環境監管。
(六)全面提升監管與支撐能力。
1.優化環境監測網絡。
結合管理實際需要,動態優化完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布設,規范背景點位、基礎點位和風險點位例行監測;將監測網絡建設與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有效銜接,將農用地、建設用地重點地塊監測納入土壤環境質量動態監測網絡。定期開展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環境狀況監測,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周邊地下水環境監測。加強農田灌溉水監測,在10萬畝以上灌區開展長期監測,鼓勵對有污水灌溉歷史的典型灌區進行農田灌溉用水和退水水質長期監測,必要時加大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耕地灌溉水的監測頻次。根據國家、省要求,規范建設地下水環境監測井,配合建立區域監管和“雙源”監控相結合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
2.強化生態環境執法監管。
提升環境執法監管能力。加強土壤、地下水生態環境監測執法能力建設,配備便攜式污染檢測儀器、無人機等設備,組織開展監管執法工作培訓,提升執法水平。強化基層人員隊伍建設,鼓勵設立土壤、地下水生態環境監管技術支撐團隊,加強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和技術幫扶,提高專業人員素質和技能。積極應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推進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行政執法信息化、智能化、規范化。按照“一地一檔”原則,配合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信息檔案。
強化土壤、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要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執法作為日常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納入日常環境監管執法檢查計劃。加強對工業固廢、危廢非法傾倒或填埋以及廢水地下偷排等行為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向地下水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及時移送至司法機關。開展污染土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繼續強化多部門聯動監管、聯合執法,統籌市、縣(市、區)、鎮三級執法檢查,避免重復執法。進一步加強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視頻監控、在線監控、無人機巡查、衛星遙感、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對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嚴格管控類耕地種植結構調整實施情況等開展監管,加強自動監控與執法監管聯動。
3.規范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行業良性發展。
綜合應用大數據核查比對、信息公開、信用管理等手段,強化對從業單位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的監管。強化信用管理,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與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及時將從業單位和個人環境違法信息推送至信用平臺,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評審通過情況通過政務網站向社會公開。
專欄6 監管與支撐能力領域重點項目
執法能力與技術支撐建設。推進執法能力建設,提升執法裝備水平,配備便攜式污染檢測儀器、無人機等設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明確地方主體責任。市政府是本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應制定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是本規劃的落實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全面完成各項任務。2022年起,將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納入本級政府工作報告。
部門協同推進規劃任務。建立健全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控協同推進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生態環境部門要牽頭抓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各自條線目標任務的督促指導,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協同做好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嚴格目標考核。
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分年度對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對規劃目標任務進行科學調整。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別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評估考核結果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強化投入保障。
積極爭取中央、省級財政資金,加強項目儲備,支撐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通過財政資金、企業資本投入、社會捐贈等建立多渠道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機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等引導作用,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
(四)加強宣傳引導。
注重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廣播、網絡、橫幅標語、發放宣傳資料及科技下鄉等形式,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責任意識。把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營造全社會參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保護的良好氛圍。
強化信息公開。依法公開土壤與地下水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濃度、排放總量、排放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承擔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主動公開有關事項。
鼓勵社會監督。完善公眾監督和舉報反饋機制,借助有關媒介廣泛宣傳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識,充分發揮環保舉報熱線作用,鼓勵公眾舉報污染土壤、地下水等行為。加強輿論監督,鼓勵新聞媒體對各類破壞生態環境問題、突發環境事件、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曝光。
原標題:關于印發《江門市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規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