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處理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陜西省寶雞市水利局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陜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結合寶雞實際,制定了《寶雞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于近日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征求意見建議時間為2022年11月16日至11月25日。
詳情如下:
寶雞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處理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陜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渭濱區、金臺區、陳倉區、高新區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水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再生水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鼓勵污水深度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鎮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要將再生水利用納入項目相關規劃,在項目審批、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
第六條 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水利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規劃等規劃相協調。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實施計劃,依據本市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以及區域發展的需要,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建管并重,并與道路建設相協調,保證管網建設的系統性。并在現有的基礎上逐年擴大再生水用戶范圍。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工業與信息化部門、水利部門對新建企業,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要規范再生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再生水回用工程與其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通過不斷的完善與新建,最終形成全市范圍內的再生水供應網絡。
第八條 市水利部門應將再生水利用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指導各工業集中區加大再生水使用比例,控制、減少新鮮淡水利用量。
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水資源論證時,要充分考慮再生水的使用和推廣工作。對污水處理再生水水量和水質滿足建設項目用水需求的,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九條 市工業與信息化部門要將工業集中區再生水利用納入工業園區管理范疇,引導園區內企業在廠區環境、工業生產、職工生活等領域擴大再生水利用量。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再生水水質監督管理制度,實現對口管理、首問負責,每3個月評估再生水回用風險,確保再生水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工業集中區內污水處理設施新增能力,加快推進工業集中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加大管網維護和截污納管力度,切實提高運行負荷率和污水處理率。對工業集中區在建或擬建污水處理設施,要同步規劃建設配套管網,做到配套管網長度與處理能力要求相適應,確保工業集中區再生水利用率逐年提升。
第十二條 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項目由其產權人自行管理和維護。
政府投資建設的集中式再生水利用項目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經營者,經營者應當具備與從事再生水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第十三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與政府投資建設的集中式再生水項目經營者簽訂運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再生水利用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再生水管網和再生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 再生水的供水系統和自來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
再生水設施和管線應當設立易于區分的標識,再生水的出水口、取水點及敞開式生態景觀利用場所均應設置防護措施,并做好警示標識,防止誤用。
第十六條 用戶再生水設施與再生水供水系統的連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人員實施。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制定再生水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進行演練。
再生水設施發生事故,經營者應當啟動應急預案,立即開展現場搶修;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受影響的單位和公眾,同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政府已投資建設的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網可以在實施特許經營時移交給經營者使用,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自行承擔管理與維護費用。
第十九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經營者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經營者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受理公眾對經營者的投訴;
(三)依法查處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應急預警機制,在緊急情況下依法接管再生水項目設施和經營;
(五)定期對再生水水質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使用再生水應當向經營者提出申請,經營者應自接到用水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無正當理由經營者不得拒絕用戶的用水申請。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與用戶簽訂再生水供用水合同,保證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得擅自間斷供水或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戶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發生災害事故、突發事件的,經營者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并通知再生水用戶,報告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再生水水質不達標情況時,經營者應當停止供水,及時通知再生水用戶并向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再生水用戶應當嚴格按照再生水供用水等有關合同約定使用再生水。違反合同改變再生水用途的,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再生水價格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情況,與自來水價格保持適當差價,按低于自來水價格(含污水處理費)的一定比例確定。
第二十四條 一般用途的再生水價格由經營者與用戶協商確定。用于市政用途的再生水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定。
第二十五條 再生水價格由成本、費用、稅金和合理利潤構成。成本包括合理的制水成本、輸配成本和運營期間費用。稅金指國家規定應繳納的稅費及附加。再生水行業凈資產利潤率水平按不低于自來水行業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二十六條 用于市政用途的再生水價格的制定或調整由經營者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方案送市相關部門依據法定程序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再生水費由經營者直接向再生水用戶收取。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再生水可以免交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九條 直接采用生活污水作為原水的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項目的經營者可以根據處理的生活污水量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退還污水處理費,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商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退還給經營者,同時告知經營者所在地的區政府,退費的標準不超過同期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利用是指把適宜進行處理的污水進行回收,經處理后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包括再生水供應和再生水使用。
本辦法所稱集中式再生水利用是指以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原水的再生水利用。
本辦法所稱分散式再生水利用是指集中式再生水利用以外其他形式的再生水利用。
本辦法所稱一般用途的再生水是指市政用水以外的再生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設施是指再生水的集水、凈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及其它附屬設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原標題:寶雞市水利局關于公開征求《寶雞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