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國首個生態領域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文件《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森林(試點)》印發,并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有評論表示,該文件的印發成為了依法追究修復或者賠償責任,深入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重要舉措。
生態環境損害,通常指的是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了大氣、地表水、地下水等環境要素和動植物等升五要素的不利改變或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當前,社會在環境保護工作上形成了越來越廣泛的共識,生態環境損害受到關注,如何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便成了當務之急。
自2015年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開啟,到2022年5月,生態環境部等14個部門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并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繼續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法治軌道上的常態化、規范化、科學化運行。
總體來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對于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至生態環境受損前的基線水平或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對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內的相關費用。賠償范圍則鎖定于清污、修復、修復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等方面產生的合理費用。
現在,從環境損害賠償的角度為環境提供生態保護屏障的方法正在獲得進一步走深。
江西省近五年辦理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達千余件,賠償金額2.3億多元,僅今年1-6月,江西省辦理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就達200件,涉及金額約1500萬元。相關責任部門表示,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制度化之下,江西省在推動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等多個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于近日完成了首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依法裁定確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本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生效,將為地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司法保障,開創地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新局面,更重要的是,為地方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增添了有利條件。
生態環境誰損害,誰賠償!可以預見的是,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走入常態化、標準化,生態環境提升工作將掃清部分障礙,并逐漸從強制懲罰轉變為自覺進行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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