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機制和政策創新工作部署,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依規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不斷規范環境監測市場,2021年5月,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會同部分監測技術專家和市生態環境局赴江蘇、上海等地開展現場調研,了解兄弟省市環境監測機構監管方面的經驗做法。2021年下半年以來,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多次會商研究,聯合起草了
《安徽省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
二、征求意見過程
2022年4月13日至5月12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征求了各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場監管局意見,并通過門戶網站同步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3條。經研究,對提出的建議1條采納、2條不采納,未采納意見均與反饋單位進行了溝通。經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6月23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安徽省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皖環發〔2022〕37號。以下簡稱《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13條,明確了目的依據、定義、適用范圍、分級管理原則、自律要求、基本原則、監督檢查、檢查程序、處理處罰、信用監管、舉報方式、解釋權、施行日期等內容。
四、主要創新舉措
(一)突出部門聯合監管。在充分學習對標上海市做法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突出部門聯合監管,《辦法》明確了省市兩級、生態環境和市場監管兩部門在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中的職責分工。
(二)固化我省好的做法。《辦法》對我省典型經驗做法進行了固化。如在現場檢查時,屬地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全程參加,監測技術專家一旦發現涉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線索,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調查取證、固定證據,有效防范證據滅失,屬地監管責任得以嚴格落實。
(三)與現行環境管理制度充分銜接融合。結合監測監察執法垂改、行政處罰法修訂等新形勢新要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不能再作為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辦法》明確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處理。
原標題:《安徽省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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