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規劃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和《海南省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的函
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重點園區管委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決策部署,以及海南省委深改委第30次會議暨自貿港工委第29次會議關于“開展碳排放評估”的要求,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源頭防控作用,規范和指導規劃及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我廳組織制定了
《海南省規劃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和《海南省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現印送給你們,供工作中參考使用。
附件:
1.海南省規劃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
2.海南省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9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 技術指南(試行)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全省范圍內電力、化工、石化、建材(玻璃、水泥熟料)、造紙、醫藥、油氣開采等重點行業的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工作,適用范圍詳見附錄A。
其他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及管理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32150 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
GB/T 32151.1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1部分:發電企業
GB/T 32151.7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產企業
GB/T 32151.8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8部分:水泥生產企業
GB/T 32151.10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產企業
HJ 2.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 2.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發改辦氣候〔2011〕1041號)
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去除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核算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科技〔2017〕73號)
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2019年修訂版)
中國石油化工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發改辦氣候〔2014〕2920號 附件2)
中國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發改辦氣候〔2014〕2920號 附件2)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環辦氣候〔2021〕9號 附件2)
關于印發首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3〕2526號)
關于印發第三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5〕1722號)
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4號)
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1〕4號)
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21〕45號)
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領域協同推進碳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1〕277號)
關于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1〕346號)
關于印發海南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瓊府辦〔2021〕36號)
關于試行開展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瓊環評字〔2021〕6號)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部令第16號)
3 術語和定義
GB/T 32150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 GB/T 32150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溫室氣體
大氣層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類活動產生的,能夠吸收和散發由地球表面、大氣層和云層所產生的、波長在紅外光譜內的輻射的氣態成份。本指南的溫室氣體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與三氟化氮(NF3)。
[GB/T 32150-2015,定義3.1]
3.2 碳排放
特定時段內直接或間接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行為。
3.3 碳排放量
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碳排放數量。計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
3.4 全球變暖潛勢
單位質量的某種溫室氣體在給定時間段內輻射強迫的影響與等量二氧化碳輻射強度影響相關聯的系數。用于評價各種溫室氣體對氣候變化影響的相對能力。溫室氣體全球變暖潛勢值參見附錄 B。
[GB/T 32150-2015,定義3.15]
3.5 二氧化碳當量
在輻射強度上與某種溫室氣體質量相當的二氧化碳的量。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當量等于給定溫室氣體的質量乘以它的全球變暖潛勢值。
[GB/T 32150-2015,定義3.16]
3.6 碳排放源
指向大氣中排放溫室氣體的物理單元或過程。
3.7 能源活動排放
指燃料在氧化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
3.8 工業生產過程排放
指在生產過程中除燃料燃燒之外的物理或化學變化造成的碳排放。
3.9 購入的電力、熱力產生的排放
指企業消費的購入電力、熱力(蒸汽、熱水)所對應的電力、熱力生產環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GB/T 32150-2015,定義3.9]
3.10 輸出的電力、熱力產生的排放
指企業輸出的電力、熱力(蒸汽、熱水)所對應的電力、熱力生產環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GB/T 32150-2015,定義3.10]
3.11 排放因子
指單位生產或消費活動量的碳排放系數。
注:我省省級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為0.5147 tCO2/MWh,后續該數據有更新的,以更新數據為主。
3.12 碳排放強度
指單位用地、單位原料、單位產品(或主產品)、單位工業增加值、單位產值或單位能耗的碳排放量。
3.13 碳排放水平
指一定區域或行業碳排放強度的統計水平。可選取平均水平、先進水平等進行評價。
4 核算范圍
本指南以建設項目為核算邊界,包括項目生產運行階段的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凈購入電力熱力產生的碳排放;改擴建及異地搬遷建設項目,還應針對擬建項目、項目實施前后分別進行核算。各行業優先參照對應的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標準;無相應行業標準時,參照《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執行核算。
5 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
按照環綜合〔2021〕4號、環環評〔2021〕45號、環辦環評函〔2021〕277號、環辦環評函〔2021〕346號等相關文件要求,開展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主要內容包括相關基礎數據和工藝參數的收集、法律法規和政策符合性分析、碳排放識別與分析、碳排放現狀調查與評價、碳排放量預測與評價、減污降碳措施及其可行性論證、碳排放管理與監測計劃、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見圖1。
6 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編制主要內容
6.1 法律法規和政策符合性分析
在收集相關基礎數據和工藝參數等資料的基礎上,開展建設項目碳排放與國家、地方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和重點領域碳達峰行動方案,地方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意見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相符性以及與其他有關規劃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符合性分析。
6.2 碳排放源識別與分析
根據建設項目所在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標準或指南中給出的要求進行識別。一般包括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對于可能產生的溫室氣體,如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等進行產氣設施和氣體種類標識,列出碳排放源識別表,并在工藝流程圖中增加碳排放情況示意。
圖 1 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圖
6.3 碳排放現狀調查與評價
收集建設項目技術資料和主要經濟指標,識別溫室氣體排放源和排放種類,核算建設項目現狀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評價其所在行業或同類型企業的碳排放水平。
6.3.1 現狀調查內容
a) 基本情況調查
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占地規模、工業總產值、工業增加值、原料加工量、產品產量、能源類型及消費量、凈購入電力和熱力、涉及碳排放的工業生產過程(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環保工程等)原輔材料使用量等內容。
改擴建及異地搬遷建設項目還應調查現有項目的碳排放情況,包括現有項目規模、能源結構及各種能源消費量、凈購入電力和熱力量、涉及碳排放生產環節原輔料使用量等內容。
b) 建設項目現狀碳排放量核算
主要從能源活動排放、工業生產過程排放、凈購入電力和熱力排放等方面核算建設項目現狀碳排放量。
參照GB/T 32150、GB/T 32151.1、GB/T 32151.7、GB/T 32151.8、GB/T 32151.10、發改辦氣候〔2014〕2920號、發改辦氣候〔2015〕1722 號、環辦科技〔2017〕73號和環辦氣候〔2021〕9號等文中碳排放量核算方法,結合《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等文件中碳排放量計算方法和排放因子進行核算。鼓勵項目在現有標準和清單編制指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現行的核算方法。
6.3.2 碳排放現狀評價
a) 評價指標
本指南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和關鍵經濟指標,可選取單位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Q工增)、單位工業總產值碳排放量(Q工總)、單位產品碳排放量(Q產品)、單位原料碳排放量(Q原料)以及單位能耗碳排放量(Q能耗)等作為碳排放強度評價指標。
b) 碳排放現狀評價
將建設項目的碳排放強度與同行業或同類型項目的碳排放強度進行對比分析,確定項目碳排放水平。原則上,以國家或我省相關主管部門公開發布的各行業碳排放強度基準值或標準值為評價依據,評價建設項目碳排放水平。在沒有公開發布的情況下,可參考國內外既有的行業、同類型企業碳排放強度,但需對參考數據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說明。其他評價指標無法獲取相應強度基準值或標準值時,可暫時不評價。
6.4 碳排放預測與評價
6.4.1 碳排放預測
圍繞減污降碳目標,在對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調查的基礎上,綜合污染物排放預測,從能源活動排放、工業生產過程排放、凈購入電力和熱力排放等方面,分別計算建設項目實施后的碳排放量。改擴建及異地搬遷建設項目還應針對擬建項目、項目實施前后分別進行碳排放量核算。
改擴建及異地搬遷建設項目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同項目現狀碳排放量核算方法。
6.4.2 碳排放評價
與同行業、同類型企業碳排放強度指標進行對比分析,評價建設項目碳排放水平。改擴建及異地搬遷建設項目應在現狀調查基礎上,以挖掘現有項目碳減排潛力為目的,對建設項目實施前后的碳排放強度進行分析評價。
6.5 減污降碳措施及其可行性論證
從環境、經濟技術可行性等方面統籌開展碳減排措施可行性論證和污染治理措施方案比選。
6.5.1 碳減排措施可行性論證
強化全過程控制。從源頭防控、過程控制、末端治理以及回收利用等方面給出建設項目擬采取的碳減排措施,如對擬采取的能源結構優化,工藝產品優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措施,分析論證其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采用碳捕集和利用的,應明確捕集下來的二氧化碳的利用去向。
鼓勵重點行業從技術和設備選型、節能技術等方面,優先使用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正協同減排技術,替代或淘汰負協同減排技術,現階段確實無法實現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正協同減排的,則可提出協同控制的最優方案。
6.5.2 污染治理措施比選
根據HJ 2.1、HJ 2.2、HJ 2.3關于污染治理措施方案選擇要求,在保證大氣或水污染物達標排放并使環境影響可接受的前提下,開展基于碳排放量最小的廢氣或廢水污染治理設施和預防措施多方案比選,提出末端治理措施協同控制最優方案。
6.6 碳排放管理與監測計劃
a) 在污染物排放清單中增加碳排放數據等內容;明確在原燃料清潔替代、節能降耗技術、余熱余能利用、清潔運輸方式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b) 提出建立碳排放量核算所需參數的相關監測和管理臺賬的要求,按照核算方法中所需參數,明確監測、記錄信息和頻次。
6.7 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對建設項目碳排放法律法規和政策符合性、碳排放情況、減污降碳措施及其可行性、碳排放水平、碳排放管理與監測計劃等內容進行概括總結。結合同行業、同類型企業碳排放水平對比情況等,給出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原標題: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規劃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和《海南省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