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貴州省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貴州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貴州省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F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征求時間:2021年7月19日至8月19日
反饋主體:任何個人、單位、企業或組織
郵寄地址: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黔靈山路217號環保科技園1號樓 高庚申
反饋要求:意見反饋請注明姓名、單位、職務、修改前表述、修改后表述、修改依據等要素。
附件:
1.貴州省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2.貴州省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7月19日
貴州省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貴州省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
本文件適用于貴州省內所有施工場地揚塵的排放管理,及其相關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設施涉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利建設施工和堆料場地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93 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
HJ 618 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 重量法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
HJ 65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WS/T 206 公共場所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PM10)測定方法 光散射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本文件。
3.1
施工場地 construction plant
指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邊界范圍以內的作業區域。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設施工、公路建設施工、鐵路建設施工、建筑物拆除等產生揚塵的作業區域。
3.2
施工場界 construction sites
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場地邊界或施工過程中實際使用的施工場地邊界。
3.3
揚塵 dust
施工場地產生并逸散至周圍環境空氣中的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10μm的顆粒物,簡稱PM10。
3.4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10 μm的顆粒物,也稱可吸入顆粒物。
3.5
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
監控點自監測起持續15分鐘排放的PM10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μg/m3。
原標題:關于公開征求《貴州省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