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部門統計,我們國家每年報廢的蓄電池有3億多塊,總重量約為400萬噸。
這么多的蓄電池,該如何處理?據了解,鉛蓄電池中70%的成分是鉛,具有較高的回收再利用價值,但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有效的回收體系。
由誰來管?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蓄電池回收利用總體制度設計及綜合協調;
生態環境部——負責蓄電池回收利用環節環境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相關標準、標識制定和組織執行工作。
回收目標責任制將如何實施?
國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更新回收目標。
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企業),應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實現國家確定的回收目標,每年 3 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告。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組織生產企業以聯合體方式完成回收目標,在這種情況下,以其成員企業的總回收量和總銷售量為基準計算回收率。
如何規范?
為規范蓄電池回收利用,我國將實行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統一編碼標識制度,確保每個鉛蓄電池的性管理;實行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關鍵節點電子臺賬制度,各環節企業要按要求記錄鉛蓄電池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
同時我國會建立“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統”,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提交的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告進行核查,核查結果納入企業信用系統。
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在長三角、京津冀、大灣區等重點區域,開展區域合作,簡化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審批手續;鼓勵生產企業采用“以舊換新”、“銷一收一”等方式提高回收率,或與銷售企業、專業回收企業、資源化利用企業等加強合作,共建廢鉛蓄電池回收網絡體系。
關于蓄電池的資源利用,《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園區化管理和企業管理兩種。其中規定廢鉛蓄電池資源化利用項目應位于功能定位相符、環保基礎設施齊全的產業園區內;各地市應提出轄區內符合條件的規范資源化利用企業,經行業評議、部委合議后錄入“信息系統”,具體條件如下:
《征求意見稿》還提到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還被要求應采購合法來源的鉛錠,禁止采購非法來源的再生鉛。另外,還提出各省應加強統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廢鉛蓄電池集中轉運點和資源化利用能力,鼓勵跨行政區協同規劃、共建共享,鼓勵企業間采用股權合作、共同投資等方式聯建聯營。
哪些行為會被嚴處?
未完成年度廢鉛蓄電池回收目標的生產企業——不得申請國家相關補助資金,不得享受有關稅收減免優惠,不予核準企業新建鉛蓄電池擴產項目;
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對產品進行編碼標識的,未及時進行電子臺賬記錄和統計報送相關數據——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對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單位——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采購非法來源再生鉛或含鉛廢料、接收拆解過或倒酸后的廢鉛蓄電池等鉛蓄電池利用過程中的行為——按照相應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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