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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發布《湖北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省生態環境廳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經2020年第4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下的差異化管控,優化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方式,發揮生態環境守法企業在日常監管中的正面激勵和示范效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是指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中,對經篩選程序編入的企業和項目,予以優先保障或采取減少、免除現場檢查等正面激勵措施的名錄制度。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正面清單制度遵循公開公正、嚴格篩選、重點保障、實事求是、差異化監管和守法激勵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內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簡稱“地方生態環境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正面清單的編制、動態調整、公示、發布、信息維護等具體管理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編制修訂湖北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對地方生態環境局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接受正面清單備案。
第六條 地方生態環境局會商發改、經信、住建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防疫指揮部,并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項目編入正面清單。
第七條 地方生態環境局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社會發布正面清單。在正面清單正式發布和調整之前,通過政府網站或本地主要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
公示期滿三日內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八條 正面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制度。動態調整分為定期調整和不定期調整兩種形式。
定期調整是指重污染天氣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自形成后的第二年開始,每年更新一次,并于當年3月31日前發布。
不定期調整是指地方生態環境局根據實際情況,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項目篩選編入正面清單或者將不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項目移出正面清單。
第九條 編入正面清單的企業或項目,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生態環境局及時從正面清單中予以移出:
(一)涉嫌生態環境違法經調查屬實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引發次生環境災害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因企業合并、破產、注銷等原因導致主體滅失的;
(四)項目已完工的;
(五)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編入條件的;
(六)其他應當移出的情形。
地方生態環境局應當將移出決定(含移出理由)書面告知被移出的企業或項目。
第十條 向社會公示的正面清單應包括企業或項目的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所在地;
(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行業類別;
(五)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名稱;
(六)正面清單的類型。
發生調整事項的,公示內容還應包括調整事由。
第三章 分類實施
第十一條 正面清單按照以下三種類型實施:
(一)疫情防控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二)重污染天氣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三)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符合條件的同一企業或項目可以同時編入不同類型的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第十二條 疫情防控正面清單的實行時間原則上截至疫情結束后的第六個月。
重污染天氣正面清單的實行時間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
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實行時間原則上為發布之日起一年。
第十三條 正面清單從以下行業中篩選:
(一)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護服、消毒液、醫藥、醫療設備等醫療衛生、物資生產企業;
(二)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包括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屠宰及肉類加工、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電力、燃氣與民生保障直接相關的企業;
(三)污染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行業企業,包括計算機、通信電子、機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術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行業企業,以及餐飲、娛樂、洗浴、汽車銷售和維修等服務業企業;
(四)重點工程項目,包括國家和地方重點交通基建、水利、拆遷安置、市政基礎設施及扶貧工程項目;
(五)重點領域企業,包括兩類,第一類是地方支柱產業和出口創匯企業,包括汽車、建材等支柱產業和出口量占產量半數以上的企業;第二類是戰略新興產業,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裝備制造、新材料、生物、綠色低碳、數字創意類等六類戰略新興產業;
(六)其他已安裝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并與地方生態環境局聯網的企業。
第十四條 由國家和地方黨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揮部認定、認可的,可納入疫情防控正面清單。
第十五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或項目,可以編入重污染天氣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一)屬于《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中績效分級A級;
(二)環境管理規范、環保手續齊全、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運行;
(三)環境守法狀況良好,近兩年內未因環境違法受到行政處罰;
(四)近兩年內未發生環境突發事件。
第十六條 連續兩年環境信用評價列入綠標的企業或獲得湖北省環境保護政府獎的企業,可直接編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其他企業或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編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一)環境管理規范、環保手續齊全、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運行;
(二)環境守法狀況良好,近兩年內未因環境違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近兩年內未發生環境突發事件;
(四)在同行業中污染防治水平較高,生產工藝較為先進。
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燒、危險廢物(含醫廢)集中處置、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工業集聚區工業污水集中處理的企業或項目,分布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1公里范圍的化工、造紙企業或項目,及近三年內存在污染環境犯罪記錄的企業,均不得編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對編入正面清單的企業或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開展幫扶指導,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做到有需要有服務,無需要不干擾。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對編入重污染天氣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內企業或項目不停產、不限產、不檢查、不打擾,保障企業正常生產、項目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編入正面清單的企業或項目:
(一)環境違法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督促其盡快整改,對因疫情影響而未按時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長整改期限;
(二)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持續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通過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企業,切實維護守法企業的合法權益,打造和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對群眾反映強烈、損害群眾和環境公共利益、有主觀惡意的偷排偷放行為、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以及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的,通過生態環境監督執法與司法的聯動,加大懲處力度。
第五章 監督執法方式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運用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采用遙感、無人機巡查、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能監控和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對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開展非現場檢查,將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并根據正面清單內不同的企業或項目的類型,采用不同的監督執法方式: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第(五)項的企業或項目,在清單實行期間被“雙隨機”抽查到的,可免于現場執法檢查。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的企業,可以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的一般監管對象,減少其現場抽查頻次,并以非現場執法方式為主接受執法監管。
第二十一條 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環境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
正面清單內的重點排污單位,依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開環境信息。
鼓勵正面清單內的非重點排污單位,參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開環境信息。
第二十二條 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或項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地方生態環境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一)涉嫌環境違法被媒體曝光,中央、省級領導批示、群眾信訪舉報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引發次生環境災害或者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經非現場監管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
(四)其他應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的情形。
正面清單企業的相關違法信息要納入本省環境信用評價平臺,并與各級政府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數據交互共享。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發現地方生態環境局存在不及時開展正面清單工作、在正面清單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對正面清單內企業、項目監管失察等情形的,將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地方生態環境局的工作人員在開展正面清單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原標題: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