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
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簡稱“規定”),計劃將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塑料袋的確給我們生活帶來了方便,然而這樣一時的方便帶來的卻是長久的危害。”塑料不易被天然微生物菌降解,對環境的危害不容忽視,對此,在2008年我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限塑令”,海南自當年10月全島進入“限塑”階段。
到2019年,《海南省全面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實施方案》發布,標志著海南禁塑工作全面啟動,在此背景下,海南經濟特區加入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動中。
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發布的《規定》相比2008年頒布實施的《海南經濟特區限制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發生了很大的改變,調整優化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管理要求,也提高了違法成本。
《規定》共三十條,包括禁塑名錄、替代品全流程追溯制度、地方標準等一系列制度,對禁塑工作的責任分工進行了明確,同時也對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范圍進行了說明,相應的替代品供給等也提供了具體的措施。
《規定》要求“ 在本經濟特區內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具體是指購物袋、日用塑料袋、紙塑復合袋等商品包裝袋,和用于盛裝垃圾的塑料袋,還有一次性餐飲具類。
在日常生活中,購物買菜等是使用塑料制品較多的情景,對此,《規定》要求“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錄和提示標語”,集貿市場、超市等要及時制止在本場所內銷售、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
對于違反《規定》生產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將會被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銷售塑料制品的則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運輸、儲存塑料制品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上述行為中如果貨值金額超過二十萬元的,則會被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
同時,對于經營者使用或者提供的,會處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零售攤販也要遵循此《規定》,違反銷售、使用或提供塑料制品的,也會被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該用什么產品進行替代呢?《規定》明確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紙制品、布制品等產品以及可以重復使用的產品可以作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替代品。《規定》鼓勵支持替代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推廣使用。
“禁塑令”跟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需要我們每個人的支持和參與,這將促進更多人選擇綠色低碳生活,更多地“拎起菜籃子、提起布袋子”,使污染防治大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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