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面前,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穩定運行是重中之重。源于近日媒體報道,為進一步加強疫情下醫療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污染物排放等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已正式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20〕52號)。
對沒有醫療污水處理設施或污水處理能力未達到相關要求的醫院,應督促其參照《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及《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采取加氯、過氧乙酸等措施進行殺菌消毒。
也正基于此,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城鎮污水處理廠切實加強消毒工作,結合實際,采取投加消毒劑或臭氧、紫外線消毒等措施,確保出水糞大腸菌群數指標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要求。
同時,《通知》還明確提出,切實加強對醫療污水消毒情況的監督檢查,嚴禁未經消毒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污水排放。對隔離區要指導其對外排糞便和污水進行必要的殺菌消毒。
當前公共場所和家庭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響生化處理單元正常運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各城鎮污水處理廠密切關注進水水質余氯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確保出水達標。
在農村醫療污水處置方面,《通知》強調監管力度,指導督促衛生院(所)因地制宜采取加氯、過氧乙酸等措施進行專門的滅菌消毒,防止病毒通過醫療污水擴散。嚴格污水灌溉的環境管理,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醫療污水。
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做好水質監測,確保飲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加大對農貿市場、集貿市場、超市、車站、機場、碼頭等重點場所污水收集處理的現場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排污,嚴防發生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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