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發改、住建、環保等部門聯合制定出臺了《青海省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以下簡稱《行動方案》)。該《行動方案》圍繞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總體要求,加快補齊青海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短板,提升城鎮污水收集能力和處理水平,為努力實現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的總體目標打下堅實基礎。《行動方案》的出臺,標志著青海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正式啟動。
據了解,《行動方案》明確了青海設市城市三年的總體目標。到2021年,全省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基本消除黑臭水體。西寧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90%,海東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在現狀基礎上提升10%,格爾木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70%,德令哈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63%,玉樹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25%,茫崖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25%。
《行動方案》要求通過摸清底數建立定期檢測制度、加快城市污水管網建設改造、推進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改造建設、規范工業企業排水管理、健全管網建設質量管控機制、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嚴格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加強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工程建設保障力度等九項具體舉措來推動青海城市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同時統籌推進縣城生活污水處理提質增效。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青海省生態環境廳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青海省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的通知
青建城〔2019〕29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青海省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和分年度目標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7月29日
抄報: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
(2019-2021)
為加快補齊全省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短板,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工作方案》(建城〔2019〕5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四個扎扎實實”重大要求,認真落實省委“一優兩高”戰略部署,緊緊圍繞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總體要求,聚焦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改善人居環境和提升市民幸福指數,堅持“立足民生、攻堅克難,落實責任、強化擔當,系統謀劃、遠近結合,問題導向、突出重點,重在機制、政策”的基本原則,加快補齊我省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短板,提升城鎮污水收集能力和處理水平,為努力實現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的總體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二)主要目標
到2021年,全省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基本消除黑臭水體。西寧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90%,生活污水處理廠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保持現狀100mg/L以上的水平。海東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在現狀基礎上提升10%,生活污水處理廠生化需氧量(BOD)濃度達到100mg/L。
統籌推進縣級市生活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其中,格爾木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70%,生活污水處理廠生化需氧量(BOD)濃度達到100mg/L,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德令哈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63%,生活污水處理廠生化需氧量(BOD)濃度提升至110mg/L以上,基本消除黑臭水體。玉樹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25%,生活污水處理廠生化需氧量(BOD)濃度在現狀基礎上提升10%,基本消除黑臭水體。茫崖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25%,生活污水處理廠生化需氧量(BOD)濃度達到100mg/L,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努力實現縣城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達標運營,縣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覆蓋率、處理率穩步提高。
二、重點任務
(一)摸清底數,建立定期檢測制度。2019年8月15日前,各市要制定城市管網排查與檢測方案。2019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建成區內排水管網、排水口、檢查井、河道直排口及雨污管網混錯接結構性和功能性缺陷,將直排口、缺陷管網、雨污管網混接點位置、排水量、管徑、長度建立臺賬,形成排查報告和評估報告。全面排查建成區范圍內黑臭水體數量、長度、面積,建立工作臺賬。全面排查建成區范圍內城中村、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污水管網覆蓋情況及排水現狀,建立工作臺帳。逐廠排查污水處理廠進廠水量、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和化學需氧量(COD)濃度,測算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建立工作臺帳。綜合以上排查情況,建立項目清單,加快完成項目申報工作。建立污水管網定期排查和周期性檢測制度,依法建立市政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GIS),實現管網信息化、賬冊化管理,逐步建立基于GIS系統的動態更新機制,以5—10年為一個排查周期的長效機制和排查費用保障機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二)加快城市污水管網建設改造。各市要根據排查情況制定改造計劃,推進雨污混接、直排等管網改造,推進城中村、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污水管網建設,提高生活污水處理廠進水BOD濃度。對人口少、相對分散或近期市政管網難以覆蓋的地區,要因地制宜建設分散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嚴禁生活污水直排河道或地下。科學規劃拆遷改造的區塊,應通過建設臨時截污收集設施,防止污水直排。(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三)推進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改造建設。制定完善城市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確保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總體規模、布局布點和收集處理能力,與服務片區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相匹配,并留足城市發展需要。生活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低于100 mg/L的,要按照“一廠一策”要求,圍繞服務片區管網,制定系統化整治方案和具體措施。推進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加強污泥產生、運輸及處理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臺賬,跟蹤核查污泥貯存和處理處置情況,發揮再生水合理利用的生態效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四)規范工業企業排水管理。各市要對進入市政污水收集設施的工業企業進行排查,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評估,經評估認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要限期退出。經評估可繼續接入污水管網的,應依法取得排污許可。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應加快推進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工業企業排污許可內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網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類型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生活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單位和相關部門監督。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排水等多部門執法聯動機制,加強對接入市政管網的工業企業以及餐飲、洗車等生產經營性單位的監管,依法處罰超排、偷排等違法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五)健全管網建設質量管控機制。加強管材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管材產品;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排水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程設計、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相關標準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嚴格排水管道養護、檢測與修復質量管理。按照質量終身責任追究要求,強化設計、施工、監理等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推行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六)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建立生活污水應接盡接制度。市政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應當依法規范接入管網,嚴禁雨污混接錯接;嚴禁小區或單位內部雨污混接或錯接到市政排水管網,嚴禁污水直排。新建公共建筑、居民小區未按要求規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網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立“小散亂”規范管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門要整治沿街經營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污水亂排直排問題,結合市場整頓和經營許可、衛生許可管理建立聯合執法監督機制,督促整改。建立市政管網私搭亂接溯源執法制度。強化溯源追查和執法,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嚴禁在市政排水管網上私搭亂接,杜絕工業企業通過雨水口、雨水管網違法排污。建立河湖長定期巡查與市政排污口協調制度。水利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城鎮排水部門開展入河湖排污口標高排查,合理控制河湖水體水位,防止河湖水倒灌進入市政排水系統。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網的,應納入污水排入管網許可管理,明確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建立管網專業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實施管網運行維護,根據管網特點、規模、服務范圍等因素確定人員配置和資金保障。積極推行“廠-網-河(湖)”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保障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系統性和完整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七)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各市人民政府要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完善項目清單,深化項目前期工作,爭取中央資金支持,已安排的污水管網建設資金要與三年行動相銜接,確保資金投入與三年行動任務相匹配。積極引入市場機制,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步伐。(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八)嚴格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嚴格落實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青海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實施管理辦法》(青財綜字〔2015〕1353號)規定,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由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建立污水收費動態調整機制,完善政府和居民共擔的費用保障機制,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未達到維持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并逐步調整到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九)加強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工程建設保障力度。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城中村、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涉及拆遷、征收和違章建筑拆除的,既要妥善做好相關工作,又要解決非建設用地鋪設污水管網的問題,還要加強與鐵路、軍隊、企業等單位的協調,確保獲得合法建設用地。優化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間,實行限時辦結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十)統籌推進縣城生活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全省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積極履行生態環保主體責任,制定提質增效三年行動計劃,加大資金投入力度,落實工作責任。建立定期污水管網排查制度,對現有污水管網覆蓋情況、老舊破損情況、雨污混流情況進行摸底排查,摸清底數,建立工作臺帳和污水治理項目儲備庫。開展城鎮污水管網改造建設及處理設施提標升級,生活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低于100 mg/L的,要按照“一廠一策”要求,制定系統化整治方案和具體措施,推動城鎮污泥處理及污水再生利用。健全生活污水應接盡接管理制度,確保建成區內單位、企業、個人依法依規將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網,嚴禁污水直排,嚴禁雨污混接錯接,嚴禁工業企業通過雨水管網違法排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水利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三、強化責任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對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作負總責,完善組織領導機制,充分發揮河長、湖長作用,切實強化責任落實,確保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作有序推進,取得實效。西寧市、海東市、德令哈市、格爾木市、茫崖市、玉樹市人民政府要在2019年8月15日前制定本地區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向社會公布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二)強化督促指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協同聯動,通過組織專題培訓、典型示范等方式,加強三年行動的實施指導,并適時開展督察。建立健全通報制度,將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作納入污染防治攻堅考核,對進度落后、不按時上報和督察檢查中沒有按時序整改的市,進行通報。自2019年起,各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月底前和6月底前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實施進展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三)鼓勵公眾參與。各級人民政府要借助網站、新媒體、微信公眾號等平臺,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保障公眾知情權。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公眾自覺維護雨水、污水管網等設施,不向水體、雨水口排污,不私搭亂接管網,鼓勵公眾監督治理成效、發現和反饋問題。(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
青海省各城市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細化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