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無機化學工業》。詳情如下:
前 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指導和規范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提出了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 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提出并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哈爾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1□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無機化學工業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 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污染物、氣污染物、 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 自備火力發電機(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 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 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5581 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26131 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6132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3 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 31573、GB 26132、GB 26131、GB 15581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無機化學工業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以天然資源、工業品及工業副產物為原料生產無機酸、無機堿、無機鹽、氧化物、氫氧 化物、過氧化物及單質化工產品的工業。主要包括:無機酸、無機堿、涉重金屬無機化合物 工業、無機氰化物工業、硫化合物和硫酸鹽工業、鹵素及其化合物工業、硼化合物及硼酸鹽 工業、硅化合物及硅酸鹽工業、鈣化合物和鈣鹽工業、鎂化合物及鎂鹽工業、過氧化物工業 及金屬鉀(鈉)工業等。不包括無機農藥、無機涂料和顏料、磷肥、氮肥、鉀肥、有色金屬 HJ□□□—201□ 2 等無機化合物制造工業。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 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 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 監測方案制定
5.1 廢水排放監測
5.1.1 監測點位
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均須在廢水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排放總錳、總鋇、總鍶、總鈷、總鉬、總錫、總銻、總砷、總汞、總鎘、總鉛、六價鉻、總 銀、總鉻、總鎳、總鉈、總 α 放射性、總 β 放射性、活性氯,須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 口設置監測點位。
5.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無機化學工業廢水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
表 1 廢水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低監測頻次
5.2 廢氣排放監測
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5.2.1.1 無機化學企業各生產工序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按表 2 執 行。
5.2.1.2 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設置在共用的排氣筒上, 監測指標應涵蓋對應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的監測指標,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表 2 有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低監測頻次
5.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控位置為廠界,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按表 3 執行。
表 3 無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低監測頻次
5.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表 4 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 布情況。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間監測,有夜間生產的排污單位每季度至少開 展一次晝夜監測。周邊有敏感點的,應增加敏感點位噪聲監測。
表 4 廠界環境噪聲布點應關注的主要噪聲源
5.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5.4.1 環境管理政策或排污許可證等(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 批復的排污單位)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5.4.2 無明確要求的,對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單位,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 可按照 HJ 2.3、HJ/T 91、HJ 442 及受納水體環境管理要求設置監測斷面及點位開展監測;對 于涉重金屬的排污單位,可按照 HJ 610、HJ/T 164、HJ/T 166、HJ 964 等要求設置監測點位開 展監測。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按表 5 執行。
表 5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低監測頻次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監測指標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 圍,并參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
5.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 污染物指標。
5.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 實際排放的污染物指標,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 毒污染物指標。
5.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 監測頻次。
5.5.3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
5.5.4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
6 信息記錄和報告
6.1 信息記錄
6.1.1 監測信息記錄
手工監測的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執行。
6.1.2 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信息記錄
排污單位應詳細記錄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也應參照以下內容記錄 相關信息,并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
6.1.2.1 生產運行狀況記錄
按班次記錄正常工況主要生產單元每項生產設施的運行狀態、生產負荷、主要產品產量、 原輔料及燃料使用情況(包括種類、名稱、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等信息。
6.1.2.2 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
按日記錄廢水處理量、回用水量、回用率、回用去向、廢水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泥產 生量(記錄含水率)、污水處理使用的藥劑名稱及用量、用電量等;記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 故障及維護情況等。
6.1.2.3 廢氣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
按日記錄廢氣處理使用的吸附劑、過濾材料等耗材的名稱和用量;記錄廢氣處理設施運 行參數、故障及維護情況等。
6.1.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信息記錄
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量、處置量、貯存量;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 相關要求,按日記錄危險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量、貯存量及其具體去向。原料或輔助工 序中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的情況也應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見表 6。
表 6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來源
6.2 信息報告、應急報告、信息公開
按照 HJ 819 執行。
7 其他
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 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 本標準規定的內容外,按照 HJ 819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