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關于開展全省廢鉛蓄電池相關行業固體廢物 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推進收集體系建設、嚴格轉運管理制度。
關于開展全省廢鉛蓄電池相關行業固體廢物 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冀土領辦〔2019〕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直相關部門:
為防治廢鉛蓄電池在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切實做好環境污染防范,經研究決定,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廢鉛酸蓄電池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整治工作(以下簡稱整治工作)。現將《河北省廢鉛蓄電池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廳土壤處安文龍(87803573)
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王宇青(87803311)
附件:河北省廢鉛蓄電池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1月5日
附件
河北省廢鉛蓄電池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防治廢鉛蓄電池在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國辦發〔2016〕9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全省生態環境大會精神,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踐行新發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突出“堵疏結合、打防并重”,嚴格管控廢鉛蓄電池流向,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處置廢鉛蓄電池行為,全面提升廢鉛蓄電池收集、利用、處置能力和管理水平,防范固體廢物領域環境風險,為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目標
以有效防控廢鉛蓄電池環境風險為目標,以各項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法律法規為依據,推動市縣政府和相關部門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督促指導企業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全面摸排廢鉛蓄電池來源、產生量、流向等情況,掌握全省廢鉛蓄電池底數,將廢鉛蓄電池全部納入全省信息化管理系統,嚴厲打擊涉廢鉛蓄電池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探索廢鉛蓄電池回收利用市場化商業運作模式,形成“產廢明晰、回收有序、利用合法、監管有力”的長效機制。
三、重點任務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數
各市要按照相關要求,摸清轄區內鉛蓄電池經營情況、使用情況以及廢鉛蓄電池產生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制定清單,核算轄區內廢鉛蓄電池產生數量和分布,并對轄區內廢鉛蓄電池的產生、處置去向等信息進行登記。詳見附1、附2。
摸排重點單位。(1)鉛蓄電池經營銷售單位(含銷售網點);(2)工礦企業、移動通信、銀行服務等行業鉛蓄電池使用單位、廢舊機動車拆解行業等產生廢鉛蓄電池的工業源產廢單位;(3)有以維修和以舊換新名義回收廢鉛蓄電池業務的蓄電池經銷單位、汽車維修廠、汽配服務企業、電動車銷售維修站點等社會源產廢單位。
排查內容。鉛蓄電池經營銷售單位重點排查鉛蓄電池銷售量和銷售去向,以維修和以舊換新名義回收廢鉛蓄電池業務的蓄電池經銷單位同時排查回收量。
廢鉛蓄電池產生單位排查:環保手續履行情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排污許可證等;廢鉛蓄電池管理臺賬建立情況,主要包括與廢鉛蓄電池相關的原材料、配件等購置數量、出入庫時間;申報登記制度執行情況,申報登記種類是否全面,申報登記信息是否存真實;自行利用處置設施是否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是否接收外部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委托處置廢鉛蓄電池時是否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跨省轉移是否經過行政審批;盛裝廢鉛蓄電池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場所是否設置相應危廢識別標志;貯存有關情況,包括是否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建立廢鉛蓄電池貯存場所(庫),貯存臺賬記錄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是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管理計劃和應急預案并嚴格執行。
廢鉛蓄電池經營單位排查:環保手續履行情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排污許可證等;接收數量是否與其核準經營范圍和規模相符;廢鉛蓄電池貯存、利用處置設施運行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收集、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次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和去向,是否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是否定期開展監督性監測及自行監測。
(二)嚴厲打擊非法處置行為
環保、公安、商務、工信、工商等部門發揮各自職能,將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行業持續納入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專項行動,開展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查處違法排污、非法生產電池、廢鉛蓄電池違規回收、非法集散、非法拆解冶煉、非法傾倒等違法犯罪行為。2019年4月底前多部門聯動,將集中開展廢鉛蓄電池非法收集處置違法犯罪行動。重點打擊5類違法犯罪行為:
1、蓄電池使用單位、廢舊機動車拆解行業等產生廢鉛蓄電池的工業企業,將廢鉛蓄電池委托無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2、有電池回收業務的蓄電池經銷單位、汽配服務企業、維修站點等維修和以舊換新過程產生的廢鉛蓄電池,委托無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3、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置單位不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要求,非法傾倒廢鉛蓄電池電解液,無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收集、處置經營許可證;
4、無經營處置資質的黑作坊、黑工廠非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鉛蓄電池;
5、廢鉛蓄電池的運輸單位未持有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或利用普通貨車開展危險廢物運輸業務,運輸過程中非法傾倒廢鉛蓄電池電解液。
(三)推進收集體系建設
1.建立收集試點
在全省范圍內以各設區市為單位開展廢鉛蓄電池收集、轉移備案制度試點工作。其中石家莊、唐山、保定、滄州、邯鄲可布設2至3家收集試點單位;張家口、承德、秦皇島、廊坊、衡水、邢臺可布設1~2家收集試點單位;辛集、定州可布設1家收集試點單位;雄安新區依托現有廢鉛蓄電池綜合處置單位,不再新設收集試點單位。各市總收集能力不得低于產生量的1.5倍,原則上不允許跨所屬設區市區域開展收集活動。參與試點的單位應當是有一定規模和市場占有率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專業回收企業或具有廢鉛蓄電池收集、利用、處置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有一定經濟實力自愿參與的社會力量。鼓勵試點單位依托有關行業協會、聯盟等生產者責任組織聯合開展試點工作。
收集試點單位應建立兩級收集貯存體系——收集站和暫存點。每個試點單位在被許可的市建設1個收集站;暫存點為收集站的下屬網絡,用于收貯存放時間較短、數量較少的社會源產廢單位產生的零散廢鉛蓄電池,不得收貯工業源產廢單位產生的廢鉛蓄電池,可根據市場需要建設,原則上每個縣(市、區)至少一個,其廢鉛蓄電池收集活動統一由收集站試點單位進行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臨時收集場所應設置收集箱;有關設施應達到附3的條件。
建立退出機制。各市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收集暫存點不符合廢鉛蓄電池回收基本要求和貯存條件,或在運行過程中存在不規范行為的,應及時凍結其收集資格,需要增補或退出,均應履行相應評審備案程序。
2.嚴格轉運管理制度
收集試點單位從社會源產廢單位轉移廢鉛蓄電池的過程可豁免危險廢物管理要求,但應當做好臺賬記錄和交接記錄,如實記錄廢鉛蓄電池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交付人身份證、聯系電話等信息并簽字確認;從工業源產廢單位轉移廢鉛蓄電池的過程,應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并嚴格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有關規定,使用具備相應資質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采取防止廢鉛蓄電池破損、酸液泄漏以及保證運輸安全的措施。
由收集試點單位向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轉移廢鉛蓄電池,應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同時嚴格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有關規定,使用具備相應資質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收集試點單位應當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應當包括危險廢物轉移計劃。
(四)加快利用能力建設
落實《河北省“十三五”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推動加快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能力建設,按照“自我消納為主、區域協同為輔”的思路,保障全省范圍內廢鉛蓄電池產生量和利用處置量的匹配。列入《規劃》的廢鉛蓄電池經營單位,可根據排查出的廢鉛蓄電池產生情況,加緊謀劃布局和現有產業改造升級(含異地改擴建);未列入《規劃》的廢鉛蓄電池建設項目,可以根據《規劃》原則要求,結合區域廢鉛蓄電池分布特點,參與布局與建設,全省數量以1~2家為宜。各市要支持雄安新區產業轉移和項目遷建,全面調查評估廢鉛蓄電池處置能力與產生量匹配情況,結合本地區重金屬鉛排放指標提出具體建設方案,將集中處置設施納入本區域重大環保公共基礎設施進行規劃布局、統籌建設,并保障正常運行。目前有建設意向的唐山、滄州、邢臺等市各責任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相互溝通,加大工作統籌力度,搶抓時間推進項目進度。
四、實施步驟
(一)安排部署階段(2019年1月1日-1月31日)
制定實施方案和收集試點方案。各市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廢鉛蓄電池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收集試點要體現市場為主、政府引導的要求,并符合當地產廢特點,嚴禁“一刀切”及其他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按照《河北省“十三五”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有關規定,推進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能力建設。各市專項整治方案于2019年1月31日前報省生態環境廳。
(二)集中排查整治階段(2019年1月1日-4月30日)
各地要堅持邊查邊改、立查立改的原則,對全市鉛蓄電池的銷售情況和廢鉛蓄電池的產生情況全面排查,摸清銷售和產廢底數,規范廢鉛蓄電池管理,將廢鉛蓄電池全部納入全省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分析研判,各市要對本轄區內銷售和產生數量展開比對,查擺鉛蓄電池的銷售數量和廢鉛蓄電池的產生數量是否一致;銷售數量和產廢數量兩者差距較大的,要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完善舉措,堵塞漏洞。要將違法案件線索深究細挖,一查到底。對一切無證經營和非法處置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處;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嚴懲。各市排查整治情況于2019年4月30日前報省生態環境廳。
(三)試點建設階段(2019年2月1日-12月31日)
收集試點工作由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報省備案組織實施。各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試點單位,嚴格按照本通知制定的條件組織對申請收集試點單位的申報材料和相關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評審,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復核、備案后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批準試點。各市要指導試點單位按照危廢經營單位管理要求納入我省固體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可采用生產者直接負責回收、生產者聯合體負責回收、第三方代表負責回收等多種模式,確保銷售、回收渠道順暢、產廢區域全覆蓋。試點單位名單以公告的形式予以發布。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試點建設;2019年12月31日前將試點建設總結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擬在重點區域內開展資源化利用的市要監督指導經營單位盡快建成投產,并將項目有關情況于2019年1月31日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四)省級督查階段(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省生態環境廳將結合環境監察和執法工作,會同公安、商務等有關部門適時對各地專項治理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結合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對廢鉛蓄電池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抽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要成立鉛蓄電池污染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各縣區政府及工商、環保、公安、商務、工信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領導小組成員。要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進行部署、調度,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預期效果。
(二)強化督察問責。落實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要求廢鉛蓄電池產生單位細化管理臺賬、申報登記,如實申報轉移的固體廢物實際利用處置途徑及終去向,并依據相關法規要求公開產生數量、利用和處置情況等信息;試點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條件規范經營,對在試點申報、信息報送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試點期間引發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試點單位未完全落實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的,要依法依規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試點資格;利用處置企業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要求收集、貯存、利用廢鉛蓄電池,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不得收購來自非法渠道的廢鉛蓄電池、拆解的鉛膏鉛板和非法再生鉛企業的粗鉛。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固體廢物企業納入環境保護領域違法失信名單,實行公開曝光,開展聯合懲戒。
(三)建立長效機制。本次治理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方式,嚴格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全面落實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各地各部門要建立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定期收集匯總、分析研判、互通治理工作情況;定期向當地政府報送工作信息和進度情況;建立聯席會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研究重點難點問題;協調統一行動;確保工作落實到位;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的問題,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大廢鉛蓄電池污染專項治理的宣傳力度,加強專項治理工作信息發布,完善信訪舉報渠道,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支持公眾、社會團體、媒體等監督舉報涉廢鉛蓄電池污染的違法行為,完善舉報獎勵機制。及時在網站上公布本地區試點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督促試點單位應向社會公布全部廢鉛蓄電池暫存網點和集中收集站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運輸車輛信息和收集作業人員聯系方式,環境保護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等信息。
附件:1.市鉛蓄電池銷售情況信息匯總表
2.市廢鉛蓄電池產生情況信息匯總表
3.廢鉛蓄電池回收體系建設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