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固廢處理】面對不斷上漲的醫療廢棄物處置需求,我國持續從政策、標準以及管理等方面全力推進醫療廢物處置體系完善。就目前來看,政策在定價方式、計價單位、收費標準以及承擔方式等項目上均有涉及,但是還不夠深入。因此,業內人士給出了以下4個建議。
醫療廢物處置調整升級 四大建議助力收費政策完善
摘要:歷經十多年的發展,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政策不斷深化完善,為我國醫療廢物處置行業產業化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對收費政策定價方式、收費標準、承擔方式等現狀進行歸納分析后發現,現行收費政策仍存在核算依據不科學、調整方式不明確、承擔方式不合理等問題,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對醫療廢物環境管理不斷提升的要求。針對當前收費政策存在的問題,在對醫療廢物處置行業發展趨勢充分預期的基礎上,從建立價格核算調整機制、出臺針對性經濟政策、實行部門聯動管理等方面提出了進一步完善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政策的建議。
2003年“非典”發生之后,國務院頒布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批復實施了《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立了以地級城市為單位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格局。五部委同期聯合發布的《關于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開啟了我國醫療廢物有償處置服務的序幕。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政策是醫療廢物處置企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經濟保障,是國家促進醫療廢物處置產業化發展的重要經濟政策之一。系統梳理我國醫療廢物收費政策的發展歷程及實施現狀,深入剖析其存在的問題,有助于配合新時期醫療廢物處置行業調整升級,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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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政策發展歷程
定價方式、收費標準和承擔方式是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政策的三個核心問題。自2000年以來,國家層面發布了一系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收費政策相關文件(表1),不同階段的政策側重點不同,這種變化與我國醫療廢物處置行業的發展進程關聯密切。行業起步階段,全國僅有少數省會城市開展了醫療廢物的有償處置服務,醫療廢物處置作為重要公用事業實行政府定價。2003年以后,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行業開始步入發展軌道,政策重點在于探索建立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制度,相關文件中明確了收費標準的制定主體。之后隨著《規劃》實施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的快速推進,全國各地紛紛制定了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2010年前后,大批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從建設階段轉至運營階段,收費政策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集中顯現[1——3]。針對這些問題,“十二五”期間發布的相關規劃、文件進一步細化了處置費用分擔方式等方面的要求,對收費政策進行了深化完善。
表1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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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政策現狀
目前,我國已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200多個地市基本建立醫療廢物收費制度,包括廣東、福建、江蘇、湖北、甘肅、吉林在內的十多個省份也出臺了省級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管理辦法。通過調研,對各地收費政策在定價方式、收費標準和承擔方式等方面的情況的總結如下。
2.1定價方式
我國的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目前主要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由政府規定基準價與浮動幅度,由經營者根據市場供求狀況和生產經營成本在政府規定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是一種具有雙重定價主體的價格形式。根據《通知》等文件的相關要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的原則和方法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包括收費標準、計價單位等。
2.2計價單位
醫療廢物處置收費主要采用按床位,按重量,分檔定額三種計價方式。目前普遍采用按床位與分檔定額計價結合的方式,即一個城市內,對有床位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以床位數量為計價基礎,按照申報的床位數和實際使用率核定收費的床位數量;對無病床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則按其醫療廢物產生量采用分檔定額計價。少數地區采取按重量計價方式,或根據廢物重量分檔定額計價,北京、廣州、天津等醫療廢物產生量大的城市通常采用此種計價方式。部分地區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結合的計價方式,上海對于有床位的醫療機構主要按實際占用床位數計算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對于精神病院、療養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部分有床位但產生醫療廢物較少的單位也可按醫療廢物的重量計費;蘇州規定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可以選擇按床位或按重量計價的方式,其他醫療衛生等機構按重量計價;徐州對床位數在2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原則上按醫療廢物實際重量計費,不具備計重條件的可按床位計費。
2.3收費標準
各地收費標準差異較大,省內差異一般不大。按床位計價的醫療廢物處置價格區間處于1.5——3.3元/床˙日,大多為2.0——2.5元/床˙日,如上海2.3元/床˙日,江西2.3——2.5元/床˙日,湖北2.0——2.5元/床˙日,吉林1.8——2.6元/床/日,河南的收費標準普遍低于2.2元/床˙日,浙江的溫州、寧波等地的收費標準則達到3.2元/床˙日、3.3元/床˙日。按重量計價的醫療廢物處置價格區間處于2.0——5.0元/公斤,如湖北2.0元/公斤,上海2.81元/公斤,杭州2.8元/公斤,徐州3.5元/公斤,吉林省部分無床位醫療機構按重量計價的收費標準較高,主要執行標準為4.0元/公斤,延邊為5.0元/公斤。
部分地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實行浮動管理,即由政府制定收費標準的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杭州的收費政策明確收費標準可有下浮10%的調整空間,具體浮動幅度由處置單位與各醫療機構協商確定。寧波的收費政策考慮到收運距離對處置成本的影響,允許處置單位向收運距離較遠的慈溪、余姚、象山、奉化、寧海等地醫療機構收取的醫療廢物處置費高上浮10%。蘇州的收費政策規定按床位計價的高收費標準以及下浮10%的調整范圍,按重量計價的情況下收費標準可上下浮動10%。
2.4承擔方式
醫療廢物處置費用目前主要由醫療機構承擔,在物價部門核定的醫療服務價格不變的情況下,處置費從醫療機構的利潤中提取。杭州、寧波、蘇州等地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由患者承擔,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解決,將處置費計入醫療服務成本,不再向患者另行收取。此種方式實則由醫療機構向患者代收醫療廢物處置費,通常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基本可以確保處置費收繳率。少數地市醫療廢物處置費由醫療機構和患者共同承擔。部分地市醫療廢物的處置得到政府補貼,如濟源每年由市財政補貼醫療廢物處置費用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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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不斷完善的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政策極大促進了醫療廢物的規范收集和安全處置,同時政策的執行過程也逐漸暴露收費政策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收費標準的訂立缺乏詳實依據
各地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通常以轄區內企業的申報成本為制定依據,或借鑒鄰近區域的收費標準,這種缺乏競爭機制的環境難以激發企業降低成本的動力,可能造成成本虛高。同時,醫療機構內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的物品消耗和管理成本通常被忽視,僅有廣州、寧波等少數地區允許醫療機構留存5%——10%的處置費以彌補醫療機構內部的收集成本。由于收費標準的確定缺乏充分的調研和科學的核算,目前的標準未能得到供需雙方的認可。標準執行過程中,處置企業和醫療機構分歧較大,處置企業普遍反映目前執行的收費標準偏低,難以實現“保本微利”,而醫療機構尤其是大型醫療機構則認為繳納的處置費用偏高,按標準繳費的意愿不高,拖欠費用的情況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