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農村的環境整治是我國環境整治布局中的薄弱環節,為了改善這一現狀,響應建設“美麗鄉村”號召,日前《全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十三五”規劃》正式發布 ,此次“規劃”發布,著重解決農村環境整治中“水質”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全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十三五”規劃》發布,到2020年新增完成13萬村
近日,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發布了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聯合印發《全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十三五”規劃》(環水體﹝2017﹞18號)(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明確,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萬個,累計達到全國建制村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建立健全農村環保長效機制,整治過的7.8萬個建制村的環境不斷改善,確保已建農村環保設施長期穩定運行。引導、示范和帶動全國更多建制村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全國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得到加強,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顯著提高,農村人居環境明顯改善,農村環境監管能力和農民群眾環保意識明顯增強。
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和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十三五”期間,全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重點為“好水”和“差水”周邊的村莊,涉及1805個縣(市、區)12.82萬個建制村,約占全國整治任務的92%;其中,涉及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284個2.46萬個建制村,約占全國整治任務的18%。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主要任務包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農村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
針對污染治理設施建成后運行難的突出問題,《規劃》提出,各地要認真落實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印發的《關于加強“以獎促治”農村環境基礎設施運行管理的意見》,結合各地實際,明確設施管理主體、建立資金保障機制、加強管護隊伍建設、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切實保證設施“建成一個、運行一個、見效一個”。各省級環保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于2017年底前完成對已建成設施運行情況的排查,對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應通報批評或約談相關領導,切實保障污染治理設施發揮作用。對新建污染治理設施,省級環保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環保設施運行維護資金來源的承諾函,并把承諾函作為農村節能減排資金安排的前置條件,運行維護資金沒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資金和項目。
附件:《全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十三五”規劃》
一、農村環境形勢
(一)工作進展
近年來,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不斷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強化組織領導,注重規劃,加大監督考核,指導和推動各地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政策措施,狠抓項目建設和管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取得明顯成效。
一是一大批農村突出環境問題得到解決。截至2015年底,中央財政累計安排農村環保專項資金(農村節能減排資金)315億元,支持全國7.8萬個建制村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占全國建制村總數的13%。各地設臵飲用水水源防護設施3800多公里,拆除飲用水水源地排污口3400多處;建成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450多萬個(輛),生活污水處理設施24.8萬套,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14萬套,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畜禽糞便年處理量分別達2770萬噸、7億噸和3040多萬噸,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年減排量分別達95萬噸和7萬噸。整治后的村莊環境“臟亂差”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環境面貌煥然一新。通過實施“以獎促治”政策,帶動相關部門和地方加大農村環境整治力度,目前,全國60%的建制村生活垃圾得到處理,22%的建制村生活污水得到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率近60%。
二是農村環保體制機制逐步建立。出臺了一系列農村環保政策和技術文件,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等部門制定實施《全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十二五”規劃》《關于加強“以獎促治”農村環境基礎設施運行管理的意見》《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培育發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村污水垃圾處理市場主體方案》。環境保護部發布了有關農村生活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等技術指南和規范。全國三分之二以上的省份建立了農村環保工作推進機制,成立領導小組,出臺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意見,制定規劃或實施方案,明確農村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和措施。在中央財政資金引導下,有關地方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形成合力”的原則,整合相關涉農資金,集中投向農村環境整治區域,提高村莊環境整治成效。
三是農村環境監管能力得到提升。基層環保機構和隊伍得到加強,2014年全國鄉鎮環保機構數量2968個,約占全國鄉鎮總數的10%,比2010年的1892個增加了60%;鄉鎮環保機構人員11900多人,比2010年的7100多人增加了68%。推進環境監測、執法、宣傳“三下鄉”。環境保護部出臺了《關于加強農村環境監測工作的指導意見》,開展農村環境質量監測試點工作,累計監測村莊數量約5200村次。開展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秸稈焚燒、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專項執法檢查行動。采取多種形式宣傳農村環保政策、工作進展和典型經驗,普及農村環保知識,農民環保意識得到提升。累計舉辦14期全國鄉鎮領導干部農村環保培訓班,共有1400多名鄉鎮領導干部和地方環保管理人員參加培訓,農村環境管理能力和項目實施水平得到提高。
四是農村環保惠農取得積極成效。各地結合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積極推廣化肥農藥減量控害增效技術,發展清潔、循環、生態的種養模式,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等農村有機廢棄物綜合利用,發展農家樂和鄉村旅游,促進了環境保護、農業增產、農民增收的共贏。篩選推廣農村環保實用技術,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參與治理工程設計、項目建設和運行維護,帶動了環保產業的發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有力促進了生態鄉鎮、生態村建設,使示范地區環境質量不斷改善,農村經濟快速發展,黨群關系、干群關系更加融洽。全國已有4590多個生態鄉鎮,成為當地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典范,夯實了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基礎。
(二)主要問題
當前,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不斷加快,人口持續增加,農村環境形勢嚴峻,問題依然突出,主要包括:
一是農村環保基礎設施仍嚴重不足。目前,我國仍有40%的建制村沒有垃圾收集處理設施,78%的建制村未建設污水處理設施,40%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未得到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農村環境“臟亂差”問題依然突出。38%的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未劃定保護區(或保護范圍),49%未規范設臵警示標志,一些地方農村飲用水水源存在安全隱患。
二是農村環保體制機制仍有待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有效推進機制。責任分工不明確,治理措施不具體,資金投入不到位,工作部署不落實。各地在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中,主要依靠行政推動,農民群眾主體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農村環境治理市場化機制亟待建立,社會資本參與度不高。一些地方的農村環保設施建成后,存在著管理主體不明確、設施運行維護資金不落實、運行管護人員不足、規章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導致一些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影響農村環境整治成效。
三是農村環保監管能力仍然薄弱。目前,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農村環保工作力量非常薄弱,約90%的鄉鎮沒有專門的環保工作機構和人員,缺乏必要的設備裝備和能力,難以保證有效開展工作。農村環保標準體系不健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污染物排放標準、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處臵技術規范等亟待制定。農村環境監測尚未全面開展,無法及時掌握農村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情況。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農村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結合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機制,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突出環境問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升農村生態文明建設水平。
(二)基本原則
——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優先解決農民群眾關心、直接、現實的突出環境問題,整治重點為“好水”和“差水”周邊的村莊,重點抓好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統籌考慮生產與生活、城市與農村、種植業與養殖業等環境保護工作,做好與秸稈綜合利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河道整治、村莊綠化等工作的銜接,整合相關資金渠道,提高綜合整治成效。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14個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的支持。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從實際出發,綜合考慮村莊布局、人口規模、環境狀況、自然條件、經濟水平等因素,科學選取治理技術和模式。堅持以“用”為核心,把綜合利用作為解決農村環境問題的根本途徑,讓農民在“用”的過程中受益,在受益的同時履行應當履行的環保責任。 ——創新機制,市場運作。結合國家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不斷完善農村環保體制機制建設,創新政策措施,防止簡單照搬城市和工業污染防治的做法。積極培育發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處理市場主體,探索農村環保設施規模化、專業化、社會化的運營機制,確保設施建成一個、運行一個、見效一個。 ——政府主導,依靠群眾。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是改善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環境質量的責任主體,要做好規劃編制、資金保障、設施建設、運行管理和監督考核等工作。充分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作用,鼓勵和引導農民群眾積極參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持續改善農村環境質量。
(三)規劃目標
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萬個,累計達到全國建制村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建立健全農村環保長效機制,整治過的7.8萬個建制村的環境不斷改善,確保已建農村環保設施長期穩定運行。引導、示范和帶動全國更多建制村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全國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得到加強,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顯著提高,農村人居環境明顯改善,農村環境監管能力和農民群眾環保意識明顯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