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制度迎來變革 核心體系構建任重道遠
但客觀地講,在全國推行了近20年的排污許可,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還有較大差距。比如,制度定位不清,未確立排污許可制度的核心基礎地位;配套法律不健全,排污許可條例尚未出臺;缺乏頂層設計,各地實施的排污許可不盡相同,相互間的工作經驗可借鑒性較差;能力不配套,一些地方發放排污許可證多是形式性審查,質量無法保證。
2014年11月,環保部正式發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2015年1月,我國在全國范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規定,所有排污單位只有在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前提下,才算擁有了合法排污證明。對于無證排污,辦法明確表示,將按照新《環保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拘留處罰。
不久前發布的新《環保法》實施情況評估報告中明確指出,通過調研發現,新《環保法》實施后,我國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狀況依然不樂觀,雖然新《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提出了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但上述法律中的相關規定仍多為抽象宏觀規定,對于制度具體內容、排污量的監測與核定等具體操作內容還欠缺程序性規定,國務院也未出臺相關細則,讓實踐中排污許可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雖然環境質量管理取得積極進展,但仍然存在環保管理較為粗放、污染物排放總量過大、超標排放或違法排放等問題,將通過改革完善排污許可制度,全面推進和完善環境保護各項制度。”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如此說。
排污許可制度難以執行下去的主要原因除了法律制度細則沒有具體落地外,還有就是執法能力無法跟上。
具體來說,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馮嘉表示,目前我國還無法對企業排污量進行連續性監測,而這是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推行的根本條件之一。“如果在目前的條件下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只能依靠企業自行監測數據,但目前,我國企業自行監測排污標準尚不清晰,而且企業也沒有監測資質,因此,這種監測數據的執法效力難以得到保證,無法成為直接的執法依據。”馮嘉表示,可見,排污許可核心制還是任重而道遠的。
近日,趙英民表示,未來將通過改革完善排污許可制度,全面推進和完善環境保護各項制度。完善內容主要包括推動排污許可條例的出臺,制定管理名錄,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等。
具體而言,首先是建立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制度,推動排污許可條例的出臺,通過排污許可證監管,為空氣質量管理奠定基礎。其次,是制訂管理名錄,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同時逐步將固體廢物和環境噪聲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再次,是出臺系列技術文件,提高許可證管理的科學性和精細化,規范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執行和監管。此外,還包括推行企業守法承諾,落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形成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監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
業內普遍認為,副部長的表態,持續推動環保參與供給側改革的決心,排污許可制度正是限制和丈量各企業排污情況的客觀保障,能有效地配合工信部近日發布的《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提升環保的剛性需求,尤其是工業領域;還由于拉動監測儀器的需求,將直接利好環境監測子行業。
中國環保在線則認為,排污許可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從根本上改變現行排污許可制度存在的管理粗放,缺乏法律支撐等問題,同時,有利于費改稅政策的實施,在二者的配合實施下,企業的排污成本上升,有利于推動企業加快進行污染治理,對環保企業構成利好。
要推進我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還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首先,改革制度并行模式,統一到許可“一證式”管理上來。其次,改變管理被動方式,確保有效監控污染物排放行為。第三,轉變總量控制理念,以改善控制單元環境質量為目標。第四,改進經濟調控手段,調整排污費為排污權使用費或稅。第五,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建立公開的排污許可信息系統。第六,健全許可法規體系,建立成熟定型的污染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