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環保條例表決通過 創設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據了解,近年來,土壤污染問題日益受到社會關注,但相關法律、法規僅作了原則性規范,缺乏可操作性。針對本市土壤污染實際情況,此次上海環保條例修訂對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作出了創設性規定。
防范:定期為土地“體檢”政府企業都有責
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對于“毒地”的干預很可能后知后覺,因此提前防范成為土壤污染治理的重點,通過“常態化”監控全面及時了解污染信息,則成為重中之重。對此,條例建立政府調查與企業監測相結合的土壤污染監控評估機制。首先,環保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污染源排查工作。其次,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定期對土壤和地下水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向環保部門報告。后,工業用地出讓、轉讓、租賃、收回前應當進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質量評估。
治理:要用地先修復地下水需評估
工業結構調整和城市用地結構調整之中,劣勢工業企業紛紛易地、搬遷改造,其中的不少“毒地”未經治理就被“正常使用”。為此,條例對污染場地用于敏感性建設項目的情況作出嚴格規范。規定:工業用地以及生活垃圾處置等市政用地轉為居住、教育、衛生等用地,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的,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予以修復,方能投入使用。
此外,條例還針對耕地土壤污染問題,進一步加強農業用地污染防治。提出:非農業用地轉變為農業用地的,應當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評估,經評估符合農業用地和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方可用于農業生產。
責任:誰污染誰埋單政府“兜底”
土壤治理修復過程漫長且復雜,大量資金投入是其中無法回避的難題。這筆錢該由誰出?誰是土壤污染與修復的責任主體?
條例規定,發現存在環境風險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制定風險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污染發生后,排污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生產、銷售、貯存液體化學品或者油類的企業還應當進行防滲處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針對企業倒閉、歷史存量地塊責任主體不明等情況,條例則提出政府應該實行“兜底”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不明確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修復責任。”
對于不履行修復責任的行為,條例也設置了相關罰則: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修復,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修復的,可以代為履行修復義務,相關修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原標題:滬環保條例表決通過 創設土壤污染防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