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德市重點揚塵污染源認定標準及程序》正式印發,適用于寧德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源的認定和管理。本標準及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如下↓
寧德市重點揚塵污染源認定標準及程序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加強對重點揚塵污染源的認定和管理,根據《寧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本標準及程序。
第二條 本標準及程序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源的認定和管理。
第三條 本標準及程序所稱重點揚塵污染源,指寧德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含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道路與管線鋪設、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水利設施建設、港口建設等)、混凝土攪拌站、砂石料場、采礦場、采石場等易產生揚塵污染并符合本認定標準的揚塵污染源。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各行業主管部門應認定為重點揚塵污染源:
(一)建設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除道路、港口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距離城市建成區5公里范圍內的道路工程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建安費超過1億元及以上,或工期在6個月及以上且路線長度超過2.5km的雙向4車道(路線長度超過1.8km的雙向6車道、路線長度超過1km的雙向8車道)的道路工程新改擴建項目;
(三)距離城市建成區5公里范圍內的采礦場、采石場、港口項目;年加工或儲存10萬噸及以上的砂石料場;
(四)混凝土攪拌站、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包括瀝青攪拌站);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寧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五條部門職責分工,各縣(市、區)及東僑開發區行業主管部門(下文統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照認定標準摸排、核實、上報本轄區重點揚塵污染源。
對擬納入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對納入重點揚塵污染源有異議的單位,可在收到書面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復核申請。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 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應每年確定、更新(含已退出的)轄區內本行業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并于當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將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報送至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市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縣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轄區內重點揚塵污染源的摸排、核實工作,匯總本行業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并于當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報送至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市生態環境局審核并匯總全市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后,分別于當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相關網站公布。
第七條 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
監控系統的聯網,并保證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可以申請退出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
(一)房屋建筑、道路與管線鋪設、市政公用設施、水利設施、港口等建設工程已竣工(或已完工);
(二)道路建設項目已完工具備通車條件;
(三)采礦場、采石場、砂石料加工廠已停產;
(四)混凝土攪拌站、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包括瀝青攪拌站)已停用。
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向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現場核實后書面通知申請人。縣級行業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現場檢查的情況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同步將退出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的企業清單報送至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本標準及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